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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最新农村用地政策文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先行,暂不全面推开提醒:有的省份结合实际,已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有的地方还制订了点状供地政策。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前试点先行,暂不全面推开。1.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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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业用地政策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点击查看),对工业用地提出多项改革举措。经过长期探索实践,目前正在逐步形成制度性成果。目前有的省市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广东出台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山东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河北出台的《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北京出台的《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等。01弹性供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点击查看)提出: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早在2013年,原深圳前海合作区就提出“弹性”供给模式,近来年,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2022年11月1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点击查看),对弹性供应政策统一明确了“规则”。长期租赁·
202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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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相关链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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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农村种植、养殖、宅基地、建厂子

把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十年后反悔,倒赔城里人百万元建厂子目前在农村想通过正常审批拿地建个小厂子,还是非常难的。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耕地上翻新翻建,也是不行的。详文阅读:1.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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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问工业用地供应新政

编者按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供应方式、供应程序、明晰权能、地价措施、用途转换和履约监管六个方面,对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一新政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认识和把握这六方面举措并落实好这一新政?我们邀请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宫玉泉、南京大学自然资源研究院教授黄贤金、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王健三位业内专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保要素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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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十三)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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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引来违法用地,谁之错?

四川阆中:招商引资项目被拆除▼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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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几点建议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提出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这是自然资源部立足部门职能主动作为,满足行业需求、顺应改革之需,将中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采矿用地保障的重要举措,拉开了多法合一、化解“合法采矿、违法用地”尴尬窘局的序幕。01《通知》启开了采矿用地的破冰之旅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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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在符合分区规划确定的规模总量、布局结构、管控边界的基础上,各区在统筹盘活利用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在本区范围内或企业权属范围内对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可实施跨区统筹。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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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二)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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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解读

编者按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供应方式、供应程序、明晰权能、地价措施、用途转换和履约监管六个方面,对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一新政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认识和把握这六方面举措并落实好这一新政?我们邀请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宫玉泉、南京大学自然资源研究院教授黄贤金、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王健等三位业内专家进行分析与探讨。保要素、降成本、稳增长记者:为什么要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宫玉泉: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既是确保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的重要基础。适应我国工业经济增长势头,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是应有之义。首先,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是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基础。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利用,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中起着主渠道作用。在土地资源约束趋紧的背景下,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宏观层面上要在统筹各类建设用地资源的基础上,对工业用地总量进行合理安排,为工业发展留出空间;微观层面上,要改革土地供应方式和权能配置,以满足工业因门类多、市场主体多、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多元化土地需求。其次,降低用地成本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土地供应结构调整,用市场化、法治化措施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对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采取市场化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关键在于细化供应方式,完善权能配置,完善出让程序,使土地供应的权利类型更加丰富,更加符合不同市场土地要素需求偏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再次,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的重大任务。绿色发展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始终要把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国策体现各项工作之中。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不仅要求支持保障,也要强调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这是增强工业用地总体保障能力的关键举措。蒲公英科创产业园是江苏省内首个“工改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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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二调”之前的违法用地,可补办手续

1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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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近年来,我国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布局趋于合理,粮食生产连年丰收,有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一)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随着我国人口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主动权。(二)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水热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三)坚持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口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作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二、坚持问题导向,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四)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五)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地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六)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按照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七)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尽快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区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八)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三、强化激励约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九)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对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考核要求。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省份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省份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十)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着力保护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继续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十一)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地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于2020年年底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20年11月4日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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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19年12月12日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附件1.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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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20年9月10日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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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2021年1月6日附件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示范文本.docx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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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2021年1月4日相关链接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过去盖的房子没用地手续怎么办?政策有新规定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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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核心提示2022年11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要求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会上,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矿业权管理司、国土空间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司、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针对新政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要作用及其落地实施的保障政策等进行了相关解读。为稳定经济增长与保障能源安全提供要素保障土地、矿产都是稳增长的重要资源要素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是自然资源部立足部门职能主动作为,满足行业需求、顺应改革之需,将中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采矿用地保障的重要举措。中央要求,今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统筹安排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能源资源供应安全。从行业实际来看,采矿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用地审批手续涉及规划空间、计划指标、占补平衡等方面,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难以调动采矿企业的主动性。综合考虑两方面情况,《通知》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拓宽用地保障途径,提出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腾退指标可继续使用。这样既能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又可激励存量采矿用地加快复垦,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提供用地支撑。在深入调研、听取企业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诉求的基础上,《通知》主要针对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提出6项具体措施: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其中明确,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这些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为稳经济、保发展做好要素保障的政策导向。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岭南矿业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区鸟瞰“五个坚持”和“四个原则”释放政策红利为了确保采矿用地保障新政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围绕“五个坚持”和“四个原则”进行统筹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采矿企业和地方政府集中反映的规划空间规模、计划指标安排、占补平衡落实问题,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腾退指标可继续使用。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拓宽用地保障途径,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提供用地支撑。三是坚持差别化管理。尊重矿产资源开发规律,针对部分采矿项目用地可复垦修复的特点,完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激励机制。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依法依规、耕地保护等底线红线要求。五是坚持实践探索和立法有机衔接。明确解决采矿用地突出矛盾的政策措施,探索积累实践经验,为修订《矿产资源法》提供实践支撑。在此基础上,《通知》的起草遵循以下4个原则:一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做加法。除了现有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保障途径之外,鼓励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二是调动采矿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采矿企业自有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存量采矿用地,在开采结束并复垦修复后,允许使用腾退的指标,降低企业新增项目用地成本;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除政府外,鼓励企业投资进行复垦。三是最宽口径提供政策支撑。不区分矿种、不区分地区、不区分开采方式,通过普适性政策实现矿种、地区、开采方式全覆盖,每个采矿企业、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均可受益,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四是严格规范和保障服务并重。在审批程序方面,提出采矿项目新增用地须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信息化监管方面,充分发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作用,对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和使用情况落到项目和地块,做到一一对应、可追溯。总体来看,《通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多途径、差别化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充分调动采矿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坚持严格规范和保障服务并重,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鼓励企业复垦存量采矿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严守耕地红线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用地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采矿项目用地面积较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难以全部保障,一些地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且区域不平衡,部分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存在一定困难。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据此,采矿企业可积极利用政策,盘活复垦存量采矿用地,满足企业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同时,按照《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重大项目,在2023年3月底前,也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确保按期完成承诺。在保供急需,且采矿企业难以在短时期复垦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足量补充耕地的情况下,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各地可积极利用以上政策解决采矿项目的补充耕地需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白龙湖村经过生态修复的矿山美景严格规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全过程监管为了加强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全过程监管,《通知》从限定范围、复垦验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限定存量采矿用地范围。《通知》规定了存量采矿用地可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本企业在本地区(省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按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掌握的管理数据予以认定。另一种是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自然资源部历时一年多,开展了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结果已经各地按规定程序公告认定并报部备案。其中,属于义务人灭失且尚未治理修复的采矿废弃地图斑数据,将结合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予以认定。二是加强复垦修复质量控制。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土地用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条件的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同时,要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确保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三是严格复垦修复验收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组织开展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需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在开展以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为主要目的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时,采矿企业与地方政府或利益相关方可能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进行特别约定。涉及复垦修复的,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等,并遵循“先修复复垦,再使用腾退指标”的原则。此外,《通知》就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要制订实施细则,并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和腾退指标使用情况负总责,自然资源部做好政策实施情况监管。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相关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甘肃:采矿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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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2019年12月17日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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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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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深度解析采矿用地保障新政

为了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明确除了现有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保障途径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来源:i自然全媒体)相关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甘肃:采矿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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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先要破解农村用地难题

现在农村用地难不难,最有发言权的是乡村干部和普通农民。我们不回避问题,结论其实就一个字:难!难到什么程度?一些农民别说盖房搞产业,如今连种地也不知道该怎么种了。先说几个真事儿,就当故事吧。有个村干部,在农村是个能人,想办一个加油站,几年前就选了地块,是离村庄不远公路边的一块未利用地,加油站所需的其他手续都跑办下来了,但由于选址不符合土地规划,这种小项目也没法搞规划衔接,他是一个守法意识比较强的人,没敢未批先建,只希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能把这块地纳入规划,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这一等,就是几年,一直到现在,他还在老老实实等着。当然,也有胆大的,但被卫片发现后,拆了!有一个工业重镇,前年一场大雪,镇里不少厂房的房顶被大雪压塌了,只能翻修房顶,卫片拍下来,所占土地大部分是耕地,也就是说此前这些厂房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按照2021年出台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点击查看)最新规定,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属于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也就是对违法用地要倒查35年。这种情形,一般得拆!(推荐阅读:倒查35年?多年形成的违法用地,如何认定和处理)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出台后,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农民甚至地方政府领导的咨询问题,不少是在问:地里种这个行不行?种那个行不行?自然资源部门的人,真的不是农业专家、林业专家,有的真说不清,没法解释。(推荐阅读:严格控制“非粮化”,农民怎么种地?政府怎么用地管地?)当然,还有不少其他具体问题。比如,都是鸽子,养肉鸽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养信鸽就属于体育项目,要办建设用地手续?有点复杂。想起一句话: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面临的主要难题脱贫攻坚,产业先行,同样,乡村振兴,也得产业先行,无论一三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还是乡村文旅项目等,就是盖个猪圈,都得落地吧,怎么落地呢?规划问题。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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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2019年9月30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实施、落到实处、惠及农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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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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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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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农村建房用地最新规定

01一图读懂|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须知02多年的小厂子,如果翻新翻建,被卫片发现,小心被拆除!03过去盖的房子没用地手续怎么办?政策有新规定04农村建房,不仅地要合法,还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05无合法来源,“三调”调查为建设用地,身份就“合法化”了吗?06“二调”和“三调”都是建设用地,能翻建吗?07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明白纸08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09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10评析宅基地:政策能批了,要求严管了,可以退出了,允许流转了,政府盯上了,资本介入了11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12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13过去批不了,今后农村宅基地就一定批得了吗14把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十年后反悔,倒赔城里人百万元15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16宅基地咋成耕地了?看记者调查和问题分析17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18刚盖个房子,很快就被卫片发现,卫片执法是怎么回事儿?19农村建房需注意,六种情形属于顶风违法!可能会被拆除20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面临什么处罚21微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22动漫‖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链接视频讲座:最新农村用地政策解读最新农村用地政策文件汇编|耕地保护最新政策规定和解读土地政策,不要吓唬农民!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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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允许人为活动的10种情形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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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耕地保护最新政策规定和解读

中央要求01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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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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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不要吓唬农民!

近年来,土地政策调整变化很大,主要是着眼国家粮食安全,在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总体是体现“严”和“紧”。但目前也出现一些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倾向性问题,就是在政策宣传和解读方面,特别是一些自媒体,更多的声音是吓唬农民,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为吸眼球、赚流量,有的自媒体三天两头在网上重复发布几个“严禁”、几个“不得”。而农民的政策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种自媒体,在这种舆论渲染和引导下,作为一个普通农民,确实不知道该怎么种地,该怎么盖房了,从留言评论可以看出,农民对目前的一些土地政策规定怨气很大!有的官媒,其实也在推波助澜,本意是普法,宣传解读法律和政策,但实际宣传效果也是吓唬农民,很少看到如何实实在在解决农村用地难题。当个农民,真是不容易!首先,从目前政策规定看,体现的是堵疏结合。比如为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
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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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个明白|违法用地,如何处罚和追刑责

(来源:湖南自然资源)相关链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面临什么处罚哪些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违法用地重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生重大变化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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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56个耕地保护最新问题

基本知识1.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是何时召开的?答:2020年7月3日。凡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扩建、续建、翻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类、产业类和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推荐阅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为什么仍然禁而不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答:2020年9月10日。凡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建设问题。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是何时印发实施的?答:2020年11月4日。凡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非粮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问题。4.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推荐阅读:耕地“进出平衡”是怎么回事儿?)5.什么叫一般耕地?答: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推荐阅读:耕地热点问题解答)6.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答: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推荐阅读:公安部公布六起非法占用耕地犯罪典型案件)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7.一般耕地主要用来种什么?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推荐阅读:严格控制“非粮化”,农民怎么种地?政府怎么用地管地?)8.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9.什么是“六个严禁”?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10.什么是“五个不得”?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推荐阅读:一图读懂:新提出的耕地用途管制和进出平衡)11.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推荐阅读:政策又有调整:六类情形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2.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绿化造林?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一是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二是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三是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推荐阅读:去哪种树,什么地不能随便种树?)13.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的,应如何整治?答:根据2021年11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模和范围外擅自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推荐阅读:半月谈:抓造林就毁田,让种粮食就拔树)14.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的,应如何整治?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植物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已毁坏种植条件的,还应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荐阅读: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上不得种草皮)15.道路两侧绿化带标准如何规定?答: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16.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答: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17.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如何进行整治?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对违规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以及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不得超过5米)建设绿化带、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复为耕地。18.农田防护林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吗?答:2022年5月10日,国家林草局自然资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2〕65号)提出:农田防护林建设要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将耕地变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补足的不得进行建设。确实难以避让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19.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体规定?答: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20.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的,应如何整治?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重点问题整治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206号)要求,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对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21.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何新的规定?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先冻结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推荐阅读:河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22.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进出平衡”有何区别?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实行“进出平衡”。(推荐阅读:耕地“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有啥区别?)23.耕地“进出平衡”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对未能达到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区,或者耕地流失数量较大的地区,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推荐阅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全流程详解)24.在耕地上实施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工商资本将流转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如何办理?答: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推荐阅读:一图读懂:耕地进出平衡)25.退出在原来的耕地上种植的果树、植树造林的,是否可以申报占补平衡项目?答: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耕地属性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推荐阅读:林地、园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26.对原来的“非粮化”问题,如何处理?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C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推荐阅读:经济日报: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问题)27.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如何处罚?答: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28.临时用地由谁负责审批?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推荐阅读:最新临时用地规定大全)29.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如何办理?答: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30.制梁场、拌合站能否占用一般耕地?答: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对这一政策作出调整,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1.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2.临时用地复垦期限是多长?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推荐阅读:临时用地涉及擅自出租,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怎么查处?)33.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34.设施农业使用一般耕地有什么新规定?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推荐阅读: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35.设施农业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一政策作出新的调整,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36.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37.农村道路是否可以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答: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38.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对象是什么?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包括住宅类房屋、公共管理服务类房屋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品类房屋。产业类、公共管理服务类项目实质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住宅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是整治的重点。(推荐阅读:一图读懂|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须知)39.什么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答: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推荐观看:微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40.如何理解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推荐观看:动漫/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41.如何理解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答:《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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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个明白|永久基本农田热点问题解答

相关链接政策又有调整:六类情形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关于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图个明白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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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全流程详解

(来源:广州市规划院)相关链接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全解耕地“进出平衡”是怎么回事儿?一张图读懂:耕地进出平衡园地变耕地,会成为落实“进出平衡”的主要途径吗?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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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如何无偿收回?

导读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实际中,一些企业为规避因土地闲置被政府收回,一般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查封后,抵押土地成为司法查封标的,司法机关将主导查封土地的处置,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处置,注销抵押登记亦难以进行,此时抵押土地的处置不再是行政机关与抵押权人,而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博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的条件应当是,政府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及利息款项,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也就是说,在法院查封土地之前,如果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要通过司法途径,并付清相应的债务。政府采取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作为行政处罚措施时,仍应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例索引(2022)津0104执异172号,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情2015年11月19日法院以(2015)南民初字第101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北,地号为1201111000240320000地块的使用权转移变更手续。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津0104执恢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证号为××的西青区中北镇津静公路北土地”。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称,请求法院立即终止执行(2021)津0104执恢1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涉案宗地的土地拍卖、变卖。事实和理由:涉案宗地属于闲置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依法收回,迳行强制执行将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且将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2009年4月28日,异议人(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胜公司)签订编号为1016209009的《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西青区津静公路北侧宗地编号为津西青(挂)G2008-07号宗地即涉案地块出让给九胜公司,并约定九胜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异议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7月27日,经异议人调查并做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涉案宗地因九胜公司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满两年构成闲置土地,2021年9月7日,经报西青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异议人向九胜公司做出编号为津规资西收[2021]1号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涉案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异议人就涉案宗地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同时,在异议人已经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法院作出涉案裁定并准予拍卖涉案宗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针对涉案宗地享有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合法权益,且如涉案土地拍卖成交,将导致宗地不能被依法办理出让、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拍卖,新的受让人应承接原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而鉴于该宗地构成土地闲置已被依法收回,这对于新的受让人而言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引发新的矛盾。综上,法院裁定涉案宗地予以拍卖处置,侵犯了异议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也将对新的土地受让人产生巨大经济损失。现异议人依法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宗地的拍卖执行。裁定法院认为,查封土地系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执行而作出的保全措施,收地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应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分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互相配合和尊重。就本案而言,本院作出司法查封裁定在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不应当在未函告人民法院,也未妥善处理涉案土地上的债务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7日迳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收回决定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其具有能够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民事实体权利。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不能以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对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因此,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异议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提出的异议,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来源:保全部公众号)相关链接关于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最高院判例‖因政府原因动工延迟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政府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未完成25%投资额的土地,到底能不能转让?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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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变更调查中如何判定现状地类?(附技术规程)

问题2022年11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并提供了《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地类问题,经常让人一头雾水。土地(国土)调查,无论是"二调""三调",还是年度(最新)变更调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所见即所得”。但实际中,经常出现图地不符或叫库地不符,简单说,就是你看到的土地现状,与调查形成的数据库地类有时不是一回事儿。比如,现状是多年形成的大沙坑,在数据库的地类可能是耕地,类似问题,审计部门经常问为什么?只能说,我们是以图管地,以库管地,至于为什么跟实际地类不一样呢?这个问题嘛,不好说。比如,虽然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只要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就调查为建设用地,于是有人以为占了便宜,但建设用地审批部门不认,执法部门不认,得向前追溯原地类。比如,在耕地上种树,树没长大时,还是耕地,但树过几年长大了,郁闭度≥0.2,就会被变更为林地,于是成了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问题,耕保部门就要求,要不把树拔了,要不找其他耕地补上,严格耕地“进出平衡”。(推荐阅读:农林间作:以“郁闭度”为判定地类标准)。《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点击查看原文)也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土地调查部门说,土地调查只是现状调查,不能拿土地调查成果说其他事儿。但无论是土地执法,还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报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等,都得依据土地调查数据,否则,在地类方面,拿什么当依据呢?比如,某村民多年前取得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盖房,后来盖了,被卫片发现后,经查数据库的地类是耕地,类似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土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有的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内部管理没有形成一盘棋,各行其是。这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推荐阅读:1.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2..如何认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地类3.“二调”和“三调”都是建设用地,能翻建吗?4.无合法来源,“三调”调查为建设用地,身份就“合法化”了吗?5.“三调”土地分类现状地类调查的依据和标准(技术规程)1.1.2.1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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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永久基本农田种草皮,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只让种粮,种了其它的怎么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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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为掌握2022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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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需注意,六种情形属于顶风违法!可能会被拆除

以前,农村建房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什么时间建就什么时间建,基本上没有人管。随着粮食安全问题凸显,耕地保护越来越严,农村建房不再像过去可以随意修建。目前农村建房,六种情形可能面临拆除。(推荐阅读:一图读懂: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须知)一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实行“零容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治、及时处置。2020年7月以后,自然资源部已多次公开通报几百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典型案例。从通报情况看,不管是单位还是农民个人乱占耕地建房,基本以拆除方式处理。(推荐阅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二是随意翻建房屋。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则》明确,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1987年1月1日)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既然是新增,而且其占用的土地在二调时是耕地的,就会被认定为顶风违法拆除。(推荐阅读:新建或翻建小厂子,一定要有合法用地手续,否则后果很严重!)三是大棚房。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借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大棚房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企图规避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进行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用于这些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有些人在发展设施农业和休闲农业开发中,用设施农用地的名义建私家庄园或直接进行餐饮住宿建设,以建设温室大棚的方式建餐厅;用可移动的集装箱和房车进行餐饮住宿活动,等等。近年来,国家持续保持对大棚房的高压打击态势,一旦发现,将会被认定为典型违法问题,拆除有关建设筑并严厉处罚。(推荐阅读:“大棚房”反弹,山西襄汾县和黑龙江牡丹江市被央视曝光)四是违法占地建别墅。指没有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别墅类房屋,特别是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湖水库周边等风景优美、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违规建设的别墅类房屋。近年来公开曝光的陕西秦岭、山东济南等地别墅事件的处理即是典型案例。(推荐阅读:触目惊心!滇池南岸别墅密布,成“水泥森林”)五是违法买卖土地建造房屋。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以集体土地开发的所谓“小产权房”,开发商擅自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购买”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价格低,有吸引力。对该类房屋,国家明令不得进行产权登记。如果属于新增的,也面临拆除的风险。(推荐阅读: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河南信阳市耕地上继续“疯长”别墅)六是违反规划建设的房屋。《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房屋层高、层数等均作了规定。在湖南长沙自建房事件后,国家正在开展自建房排查,自建房安全管理非常严格。违反规划建设,导致房屋擅自增高、增胖的,可能面临拆除。(推荐阅读:农村建房,不仅地要合法,还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链接刚盖个房子,很快就被卫片发现,卫片执法是怎么回事儿?政策变了,10类用地行为按违法违规处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面临什么处罚哪些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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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三、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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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供地,看各地创新性政策规定

对建设用地供应,自然资源部印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点击查看原文)有具体政策和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也需要适应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目前各地在合理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方面,也有一些创新性政策规定,有的正在逐步推广。“标准地”出让01.“标准地”最初是由浙江省德清县在2017年开展试点,浙江省以省级标准在全省推广,目前不少地方都在推行“标准地”出让。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提出: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标准地”出让,各地具体规定不太一样。以河北省为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分为五步。(推荐阅读:河北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一是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就是在一定区域,比如开发区或园区,由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先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二是制订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订工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以及亩均产值、安全生产管控、碳排放强度、科技创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三是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四是明确履约承诺要求。“标准地”出让后,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五是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行“标准地”出让,企业拍得土地后,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开工建设,可以防止一些企业出现“多圈少建、圈而慢建甚至圈而不建”等现象,有效解决土地粗放利用问题,也能避免出现新的“毛地”出让,实现“净地”出让,对企业和政府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当然,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需要多部门联动,不是自然资源部门一家能独立完成的,而且批后监管尤为重要,为此,多年前,上海就提出对项目用地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带项目”供应02.“带项目”供应,是对现行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的一种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地方招商引资中普遍遇到的“招来的”与“挂出去”难题,把过去在公开出让中的“装模作样”变成“阳光交易”。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点击查看原文),提出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由负责招商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还提出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混合用地03.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点击查看原文),提出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点状供地04.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目前,已有一些省份出台了“点状供地”具体政策措施。2019年7月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全国率先印发《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点击查看原文),提出“点状用地”参照批次用地方式组件报批,点状用地项目区涉及多个地块的,各地要结合项目开发建设实际,依法依规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等。2019年12月20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点击查看原文),规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可以单独组件报批,不受报批面积和批次数量限制;点状供地项目应优先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实行“农业+”混合供地,可按规划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等。(推荐阅读:广东版的“点状供地”如何落地?)弹性出让05.弹性出让,就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弹性供应方式。对弹性出让,2022年5月1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点击查看原文)规定的比较具体。比如,山东明确: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先行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承租人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办理出让手续时,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交地即开工06.“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是目前各地比较通行的做法。2021年7月20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点击查看原文),提出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书。2022年7月13日,河北省七部门联合印发《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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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报5起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实施非法采矿、非法采砂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11月23日,公安部公布了其中5起案件。1、浙江嘉兴沈某平、方某明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浙江省公安机关打掉以沈某平、方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平、方某明等人在经营海盐保山、秦通矿业期间,通过非法采矿、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干扰当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逐步垄断当地石矿、石料行业,多次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72万吨,价值1500余万元,并采取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逃避处罚,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10月28日、2022年2月11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沈某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方某明等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2、安徽合肥王某君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安徽省公安机关打掉一个盘踞在合肥市蜀山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君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以承揽土方工程为目的,直接使用暴力或采取“软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恐吓、威胁,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以虚假材料虚构工程量骗取国家巨额资金,逐步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发展模式,严重干扰、破坏当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秩序。期间,该犯罪组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对外销售,非法获利近百万元。2021年12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不等。2022年3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3、江西上饶龚某荣、郑某忠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江西省公安机关打掉以龚某荣、郑某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犯罪嫌疑人龚某荣、郑某忠等人长期盘踞上饶市广信区应家乡,通过强行入股他人煤矿、成立客运公司、控制猪肉销售市场等非法手段,累积大量原始资本,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有组织犯罪团伙。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霸占当地多处煤矿、强揽高铁建设砂石供应、垄断惠农工程、插手房地产开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2年5月25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龚某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郑某忠十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八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4、山东枣庄李某彬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山东省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以李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该组织占据枣庄市卓山铁矿,以企业为掩护,大肆聚敛钱财,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多名群众人身、财产被侵害。该组织在未取得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开采水泥用灰岩、石灰岩、片麻岩等矿产,销售金额4200余万元。为非法控制当地铁矿资源,该组织多次以非法手段打击、驱赶矿山施工队,非法占用耕地,致使多家企业倒闭破产,耕地大量毁坏,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伤害和财产损失。2022年3月25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7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5、福建厦门黄某鸿等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福建省公安机关打掉以黄某鸿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鸿等人长期盘踞在集美区后溪镇,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未取得用地审批和废土消纳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废弃鱼塘、鱼塘周边养猪场、养猪场外围政府收储用地作为渣土消纳场地,并向倒土车队收取费用,谋取巨额利益,被倾倒渣土土地面积为3.1万平方米,被严重毁坏导致不具备农业种植条件农用地面积为2.29万平方米,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1年12月30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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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后无宜林地,“林光互补”或将面临清理整改

目前,光伏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主要政策依据源自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153号文”提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简称“三调”)的地类认定细则中,并无“宜林地”这一地类。目前,林地数据与“三调”数据正在进行对接融合,融合后的林地数据中也将不再有宜林地的概念。据了解,正在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宜林地的概念。(推荐阅读:“三调”土地分类)今年4月15日,”三调”数据已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自然资源部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推荐阅读: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今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要加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监管,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项目退出时要恢复原状。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相关规定管理,严禁扩大规模和范围。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等行为。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最近,《中国能源报》刊文指出:在“三调”数据与林地数据完全融合后,原地类为宜林地的土地必然发生变化,但最终被划入非林地还是林地中的其他地类仍存较大不确定性。对于已经建成投产的“林光互补”电站,若此前的“宜林地”被调整为光伏方阵禁止使用的林地,或其他农用地,不排除用地单位将被认定为违法用地的可能性。从过往经历来看,虽然这类违法情形并非用地单位的主动行为,但这也不意味着可免于整改。存在这种情况的‘林光互补’电站,极有可能会面临一轮清理整改。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四、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2015年11月27日相关链接光伏复合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占用耕地还能走多远?国家要求:大型风光电项目,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水利部: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风光电项目全国节地典型:泗洪“渔光互补”项目被拆了!干着干着就偏了!山东叫停光伏占用耕地备案河北严查农光互补,1月17日之后项目全面叫停!山西:“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可占耕地,但要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意见云南省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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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关于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力提升耕地质量。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区耕地质量演变趋势,采取工程、农艺和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保水保肥,因地制宜推广绿色高质高效技术,耕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左右。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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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个明白 | 耕地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湖南自然资源公众号)相关链接一张图读懂:耕地保护一图读懂: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须知一图读懂:耕地“进出平衡”与“占补平衡”有啥区别?一图读懂:哪些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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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相关链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山东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林地、园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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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与监管,带着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不断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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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从紧: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目前最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体现的是从严从紧的政策导向,尤其是新提出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政策,对养殖业影响很大。主要新政:一是新上养殖项目,由此前允许调整补划后可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为严禁新上养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占用耕地的养殖项目,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三是新上种植项目涉及破坏耕作层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再允许调整补划;四是占用耕地的种殖项目,如破坏耕作层,也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另外,就是此前提出的由乡镇备案,必须上图入库,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等。(推荐阅读:用地政策收得太紧,应给农村养殖业留出生路)最近的政策动向是:2022年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重点排查并纠正以用地、环保等名义关停合法运营养殖场的行为。(推荐阅读:国务院发文:涉及重点项目用地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