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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究竟要花多少钱?这回说清楚了:

来源:湖南高院,供普法参考打官司究竟要花多少钱?网上N多答案!哪个靠谱这的确是个问题但,一切皆有标准一一对照自然就有答案小编邀请湖南高院立案信访局刘辉法官为大家进行了整理!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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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债务人吗?看案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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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多次出轨,男子一怒之下把她捅死!61位村民联名求情,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广东普法、刑事审判贵州省福泉市女子黄丽(化名)先后和自家堂叔、表叔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怀孕堕胎老实本分的丈夫刘前(化名)在多次求其回家遭拒后愤然举起尖刀将妻子捅伤身亡刘前所在村子的61名村民联名签署《请愿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抛夫弃子离家2012年8月,贵州省福泉市的刘前与黄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为了维系家庭生活,刘前长期在外省打工,黄丽则在家带孩子。每年刘前都将自己大部分工资约三、四万元钱汇款给妻子,用于日常开销。2018年9月,黄丽和刘前因为兄弟分家的事情闹起矛盾,她提出了离婚,遭到丈夫拒绝。2019年1月18日,黄丽外出打工,离开时带走了家里全部积蓄。2020年1月,她回到娘家,而不是回到自己家中。在这近一年时间里,刘前多次联系妻子但都无法联系上,他只好自己在家照顾两个孩子。2020年1月,刘前听说黄丽回到了岳母家中,前去找妻子,希望她回家好好过年,却遭到妻子的拒绝。没多久,黄丽再次离开家。丈夫愤然举起尖刀2020年1月28日(大年初四)上午,刘前开车载着母亲和儿子、女儿一起到岳父家,和岳父、岳母、黄丽、岳父的孙子一起,分驾两辆车到仙桥乡村民何某家拜年。当日下午3时许,拜完年的两车人回到刘前家门口。刘前喊岳父岳母一家人到家里坐一下,遭到拒绝;他又去喊妻子,希望妻子和自己回家,也遭其拒绝。气愤的刘前从家中拿了一把刀,藏在怀中,再次上前邀请妻子回家。这次,他还是遭到了拒绝。刘前失去了理智,他掏出尖刀,朝妻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岳父发现后上前试图夺刀,纠缠中也被刘前捅伤。见妻子倒在血泊中不再动弹,刘前举起刀,捅向自己的肚子。随后赶到的120医护人员检查发现,黄丽已经死亡,刘前和岳父被送医经救治脱离了危险。原来妻子已多次出轨黄丽为何不愿意随刘前回家?法院查明,早在2012年婚前,黄丽和堂叔黄某一起到浙江打工时,两人就发生了不伦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已经结婚的黄丽再次和黄某发展成情人关系,经常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来,黄某的妻子发现了他们之间的奸情,于是告知黄某的姐姐黄芳(化名),黄芳对黄丽进行了一番斥责后,两人才断绝了关系。随后,黄丽通过在微信群里唱山歌的方式认识表叔余某,两人经常在手机上对唱山歌。2019年初,和丈夫发生矛盾的黄丽到浙江打工,余某随后也到浙江打工,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9月,黄丽发现自己怀了孕。2020年1月中旬,她和余某回到福泉,到当地一家医院打胎。对于妻子的这些风流韵事,刘前并非一无所知,他曾通过查看妻子的微信有所察觉,但无力改变。61位村民联名求情在当地村民邱某和蒋某眼中,刘前平时话很少,不招惹事,在外务工的钱基本上都是给妻子家用。在刘前弟弟眼中,哥哥为人忠厚老实,很少说话,和寨邻关系不错。黄芳也证实,黄丽的私生活很乱,而刘前则老实本分,平时话不多,在外务工的工资几乎全部都寄给了妻子。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刘前所在的福泉市某村61名村民联名签署了一份《请愿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黄丽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致被告人刘前情绪失控,出于激愤报复杀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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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61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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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公园”裁判要旨:1、中建二局四公司为其申请保全行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旨在分散申请保全人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才应由错误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2、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因无法使用不能获得收益而产生损失,该损失系因中建二局四公司的错误申请保全行为所致,应由中建二局四公司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冻结现金3978481.52元及19498939.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分时间段计算确定京汉公司的损失为864261.52元,符合本案客观情况,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建二局四公司是否应因其保全行为赔偿京汉公司的损失。二、平安财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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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出自最高院的温情判决:​最后要讲几句题外话...

来源:烟雨法明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回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然而,他选择的诉讼种类并不十分恰当——“依法宣告被告拒收信函违法”,并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因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4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董保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书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6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以邮寄方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邮件,该拒收行为违法。为让郑东新区管委会履行其法定职责,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行为违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书平2016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信件,郑东新区管委会虽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显示为本人已签收,但刘书平提交了该信件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而退回的信封原件,故刘书平所诉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其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依法予以认可。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刘书平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接受刘书平的国家赔偿申请,即拒绝或不予国家赔偿。刘书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绝或不予国家赔偿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国家赔偿问题直接作出裁判,而无需再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刘书平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不应当立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16)豫01行初918-925号行政裁定,驳回刘书平的起诉。刘书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逻辑上讲,在刘书平邮寄地址和收件人无误的情况下,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其信件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法律对于拒收这种申请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对这种拒收行为的救济渠道已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即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实质性争议,而不是对拒收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刘书平向郑东新区管委会邮寄信件的目的是获得国家赔偿,并在信封上写明信件是国家赔偿申请书,该管委会无需拆开信封即可获知邮寄人的目的,一审法院将该拒收行为理解为郑东新区管委会对国家赔偿申请的拒绝,实际上是对刘书平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最大限度保护,况且经二审庭审调查,刘书平在信件被拒收后再次邮寄了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予以受理,相关国家赔偿争议已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对于刘书平实现国家赔偿的目的没有实际意义。综合以上考虑,一审法院以无需再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提请司法审查为由驳回刘书平起诉,并无不妥。刘书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书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于2016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拒收其信函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运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改判;2.对本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再审被申请人拒收信函违法;3.如不予立案或者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回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然而,他选择的诉讼种类并不十分恰当——“依法宣告被告拒收信函违法”,并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说到各种诉讼类型,确认之诉很像一个装满各种工具的杂物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确认判决多达六种,但通说认为,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回到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邮寄信件,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国家赔偿决定,他在信封上也写明信件内容是国家赔偿申请书。由于行政机关无需拆开信封即可获知寄件人的目的,那么“拒收”信件就会明白无误地表明,其在事实上拒绝了这个申请,这样一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个前提条件就会成就,再审申请人可以毫无障碍地直接提起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仅仅要求确认一个“拒收”行为违法,既缺乏“澄清”某种法律关系的需要,也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资源、徒劳无益。本院在审查中查明,再审申请人在信件被拒收后已经再次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予以受理,相关国家赔偿争议也已进入诉讼程序,在这种背景之下,更没有提起再审的任何必要。最后要讲几句题外话。受理国家赔偿申请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责任,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拒收申请终归不是一件负责任的行为。如果没有拒收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能发生一轮又一轮没有实质意义的诉讼。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对于当事人来讲通常并不十分容易,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释明,建议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变更,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尽量减少诉累,行政争议能够尽早尘埃落定。理性行使诉权,实质解决纠纷,大家都有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书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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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放弃社保导致公司补缴滞纳金及利息13万,要承担50%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王某香入职某休闲用品公司工作。自2010年3月1日,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签订四份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王某香以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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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再次明确!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微信公号:法学45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认定工伤不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亦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贾正元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关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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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师们的朋友圈都炸了,这个好消息终于来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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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院、最高检领导班子调整(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来源:新华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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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作者:民四庭“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除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部分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外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基本案情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作期间被车辆撞伤。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则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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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签字,“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因资金需求,向陈某借款。陈某于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友人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法院审理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本人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签字,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身份,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法官提醒,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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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曾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她受聘为中学法治副校长!

来源:政知圈据广东政法委9月13日消息,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古洁已受聘担任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法治副校长,并以“与法治同行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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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观点打架,最高院一锤定音: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快马一脚”裁判要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为侵权实施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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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原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级)被开除!

最新视频~👇👇👇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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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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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的奔驰车,钱没付完要被收回?法院判了!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不少消费者会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很多人未必清楚“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的区别,若是中途还款中断,车辆所有权又到底归谁?来看今日案例。基本案情2021年4月,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奔驰A200L运动轿车时尚型一辆,购买价为219800元。随后,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在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张某购买该车辆,购买价为219800元,并回租给张某使用。租金总额包括融资成本及融资费用总额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委托扣款,滞纳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2021年5月起,张某开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计62217元之后,张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对方起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204561元,并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张某很是不解,他辩称:双方属于贷款买车的关系,对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经支付了18期贷款,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后面尚未到期的数期贷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通过承租方(买方)的指定向卖方(第三方)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张某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了租金总额、租期、违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总额255945元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拥有该奔驰汽车。如果张某拖欠租金出现违约,某汽车租赁公司收不到后期租金,则可对该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期交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法院认为张某陈述其没有收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的通知,某汽车租赁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仅支持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滞纳金的部分主张。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并不愿意解除该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35028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说法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车辆所有权经登记才从租赁公司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其优势在于首付低,对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可能无法过户、违约救济难保障等风险。消费者购车的时候,业务人员可能使用分期、月供这些词汇来进行宣传,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概念,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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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不系安全绳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判了:自担七成责,房主无责

柳州一名空调安装师傅不重视安全规范操作,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绳,因踩踏的防盗网陈旧性断裂,坠楼身亡。安装师傅的亲属将涉事各方诉至法院。9月11日,广西高院公布这一判例:死者自担七成责任,另两方承担三成责任,房主无责。资料图据图虫创意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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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与纪委书记一起与老板合开酒店商场管理公司

来源:刑事法律实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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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5天后出家为尼,10年后起诉离婚!丈夫却称“坚决不离婚”,最终……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南方都市报、新闻坊、江西高院等近日江西赣州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女僧人陈某为彻底皈依佛门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丈夫张某的婚姻关系……夫妻生活五天女方遁入空门2011年6月,32岁的陈某与认识六年的张某结婚,婚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与张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径庭,双方常日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在争吵时对陈某拳脚相加。结婚后第五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并在外县的一家寺庙出家为尼。图源网络,图文无关妻子出家十年起诉丈夫离婚2021年11月的一天,陈某从他乡归来,向当地律师咨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之前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承办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张某并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张某收到离婚材料后十分震惊,面显怒色,并向法官称:“坚决不离婚,要拖着她到老!”图源网络,图文无关采取巡回审判耐心调解促离婚开庭前夕,被告张某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表达其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并认为妻子陈某无故离家多年,对其造成了伤害,陈某没有理由先提离婚,并称将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乡司法所及村综治处联系,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被告张某家中,轮番对被告张某做心理疏导及解释工作,向其讲述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将解决问题的方式回到调解、审判程序中来,对张某提出的意见及诉求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和调解方案。开庭当日,办案团队一早前往巡回审判地点,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在此前的调解基础上,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再次进行“背对背”调解。经法官开导,张某最终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对于陈某的遭遇得到不少网友的同情纷纷为陈女士打抱不平对此你的看法是?来评论区聊聊吧!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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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

全国首例!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一个负责供卵,一个负责生育,两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这起案件成了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母亲”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后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2019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小提表示: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法庭上,阿美辩解道:“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阿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提称阿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阿美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真相: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判决:无法证明小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丫丫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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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法院判了!

裁判要旨: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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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接受传唤主动到派出所不属强制传唤,在此情况下使用警械,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在传唤程序上,因被上诉人某某系接受传唤主动到派出所,并不属于强制传唤,在此情况下,某某派出所仍对其使用警械,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传唤程序违法。但因该违法行为并未对被上诉人某某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某政府具有对某某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的法定职权。虽然某某政府查明某某派出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但其在未查明某某派出所对某某违法使用警械等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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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裁判要旨: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三、大连羽田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大连羽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大连羽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弘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大连羽田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三:(1)确认羽田制造所将其以弘丰公司名义与龙王塘办事处签订的'转让合同》B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大连羽田公司的行为有效。(2)确认龙王塘办事处下属原龙王塘特种轧钢厂厂区所属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仓库、变电所、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全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大连羽田公司。(3)判令弘丰公司协助将上述的2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3处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到大连羽田公司名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羽田制造所和龙王塘办事处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和2007年8月7日向大连羽田公司发出'确认函》和《关于同意大连羽田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合同〉的函》,确认由大连羽田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合同》B,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在龙王塘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羽田制造所将其于《转让合同》B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大连羽田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大连羽田公司根据《转让合同》B的约定,请求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所有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龙王塘办事处在《转合同》B签署后,已经将涉案全部资产交付大连羽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合同》B并未对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归属大连羽田公司。一审判决对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确认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交付外,尚需办理登记手续,故大连羽田公司请求确认其享有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直接确认大连羽田公司享有涉案不动产物权有所不当。根据《转让合同》A的全部内容和具体文义,弘丰公司应在羽田制造所注册成立独资企业大连羽田公司后,立即无条件协助将涉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大连羽田公司名下。现大连羽田公司已经设立,其要求弘丰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相关合同依据,弘丰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大连羽田公司关于弘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判决驳回大连羽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大连羽田公司的部分再审请求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亦有不当,应予纠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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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丈夫婚前房产加名女方,婆婆能否以代持协议要求返还房屋?

转自:小军家事编者说:夫妻双方结婚后,男方将婚前购买的房屋由自己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后夫妻双方离婚,男方母亲以代持协议为由,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诉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妻子取得部分房屋产权系基于丈夫赠与的法律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男方母亲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可现状的意思表示,故无论是否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女方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基本案情朱某系吕某之子。朱某与计某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22年10月8日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2012年,朱某与鸿坤新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朱某购买即涉诉房屋,母亲吕某于二人婚前付清房款。2017年,涉诉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朱某。2018年,朱某与计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涉诉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后朱某与计某变更登记为朱某和计某共同共有。2019年3月,计某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法院未予准许。2020年11月,计某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配涉诉房屋的70%。2022年10月8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处理。现吕某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份由吕某和朱某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2日的《产权代持协议书》,明确该房屋为吕某借朱某名购买,吕某为北京市朝阳区201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吕某要求朱某与计某返还房屋。计某表示《产权代持协议书》是吕某与朱某恶意串通补签的,属于无效协议。计某提交的2019年3月19日吕某与计某QQ聊天记录显示,吕某曾向计某作出“你们家那么看重房产证加名,你的名字已经加了,你们应该会好好过日子”的表述。一审判决《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是以朱某为购房人与鸿坤新业公司签订,房屋亦登记在朱某的名下。但上述合同中朱某的签名实际是吕某所签,购房手续也是吕某办理,购房款、装修款、各种税费也均是吕某支付。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可以认定该房屋的实际购房人是吕某。吕某提供的《产权代持协议书》说明了其借朱某之名购房的原因,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计某关于该协议是吕某与朱某为了阻止其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涉诉房屋恶意串通补签,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朱某在代持涉诉房屋期间,未经吕某同意将房屋由其一人所有变更登记为与计某共同共有,违反了《产权代持协议书》的约定。计某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认为:计某是基于夫妻间无偿赠与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未按市场价格支付相应对价,不符合物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便其对朱某无处分权一事不知情,也不能因此否定《产权代持协议书》的效力。虽然《产权代持协议书》有效,但目前涉诉房屋已经登记至朱某和计某二人名下。吕某根据《产权代持协议书》的约定,要求朱某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登记至吕某名下,无法实际履行。吕某应先就朱某与计某之间,关于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在房屋恢复登记至朱某一人名下后,方可要求代持人朱某履行合同义务。对吕某要求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无法支持。吕某要求朱某赔偿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产权代持协议书》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计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上诉;二、吕某持《产权代持协议书》主张涉诉房屋由朱某替吕某代持,法院是否应予采信;三、吕某要求朱某将涉诉房屋由朱某、计某名下变更登记至吕某名下,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计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前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本案中,吕某主张朱某仅是代持涉诉房屋,诉请朱某配合将涉诉房屋过户登记至吕某名下,计某系吕某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的第三人,经由法院准许,计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计某在一审即主张涉诉房屋系朱某、计某二人共有房屋,应认定计某系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异议,有权提起本案上诉。关于争议焦点二,吕某持《产权代持协议书》主张涉诉房屋由朱某替吕某代持,法院是否应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表现形态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但权属证据或者登记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如果借名买房人主张其为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时,人民法院可对其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相反,如果借名买房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不动产实际权利人,或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予以反驳,法院不应对相应主张进行确认和保护。本案中,吕某与朱某系母子关系,与该种亲属关系相牵连的房屋购买及交易出资既是市场行为,也蕴涵家庭身份属性。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吕某在购买涉诉房屋中出资以及前往售楼地址办理购买房屋手续,均不能天然足以证明吕某系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出资目的上,吕某与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不能排除赠与、借贷、投资等可能性。现吕某提出涉诉房屋系由朱某代为持有,实质系主张其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吕某欲否定不动产现有登记的推定效力,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本院亦应结合房屋出资、占有使用、证件持有等方面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综合进行判断。具体而言,首先,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于2012年8月即已认购,吕某与朱某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书》落款日期亦显示为2012年8月12日,自2014年2月朱某与计某结婚,直至2018年5月朱某与计某基于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涉诉房屋由朱某单独所有变更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吕某或朱某从未向计某披露过代持事宜,吕某在知晓房屋变更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后亦未提出异议或依法主张权利,反而作出“你们家那么看重房产证加名,你的名字已经加了,你们应该会好好过日子”的相应表述。其次,2014年5月,朱某与计某登记结婚后三个月,朱某与计某即共同居住于涉诉房屋,直至双方分居,吕某始终未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且房屋产权证在朱某手中持有。再次,涉案《产权代持协议书》载明涉诉房屋地址与在先形成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一致,反而与在后形成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相一致,吕某虽对此作出了解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此外,虽然《产权代持协议书》落款日期显示为2012年8月12日,但日常生活中亦存在落款日期倒签的情形,吕某未就其与朱某2012年就借名买房进行磋商以及达成协议的时间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为计某提供的反证及反驳意见实质上削弱了吕某提供本证的证明力,吕某就其主张的涉诉房屋产权系由朱某代持的主张,没有达到能够否定登记推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对吕某的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三,即吕某要求朱某配合将涉诉房屋由朱某、计某名下变更登记至吕某名下,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如前所述,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而根据在案证据,涉诉房屋已于2018年5月登记为朱某、计某共同共有,计某取得部分房屋产权系基于朱某赠与的法律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吕某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可现状的意思表示,故无论吕某是否与朱某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计某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吕某相应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判决朱某向吕某支付律师费6万元不当,本案本应予以改判,但鉴于朱某作为一审被告,认可一审判决,放弃上诉权利,故本院对该判项不再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计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分配举证责任存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应当指出,立言则一诺千金,处事则诚信为本。吕某在知晓并认可涉诉房屋的部分产权已赠与给计某情形下,又持《产权代持协议》要求朱某、计某将房屋更名至吕某名下,其行为缺乏诚信。朱某从未向计某告知其与母亲存在借名买房事宜,将其个人名下房屋部分赠与计某,在本案诉讼中又认可吕某相应诉请,欲向计某索回赠与的财产,本院对该做法亦予以否定性评价。希望吕某、朱某能从此次诉讼中汲取教训、积极反思,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精神、诚信要求指引自身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践行核心价值观,尽到公民责任。案号:(2023)京03民终4693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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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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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975-1998年出生法律工作者恭喜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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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能否要回?

男女同居并举行结婚仪式,但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前,男子与其他女子保持恋爱关系并赠与财产,是否有权要求接受赠与的女子返还财产?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案情简介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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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钥匙丢失,要求民警协助进行开锁作业,系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不属于民警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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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培训期间聚餐饮酒,官方通报

中秋、国庆将至,为严明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各地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9月10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嫩江市霍龙门镇党委书记单景海等培训期间聚餐饮酒问题。据通报,2024年7月1日,黑河市举办乡镇党政正职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当晚单景海邀请8名同期参加培训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培训驻地聚餐饮酒,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7月,单景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据黑河市委党校稍早前消息,6月24日,黑河市乡镇党政正职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开班式在市委党校举行。培训班分两期进行,每期培训班为期五天,共有参训学员120多名。此次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的其他5起典型问题包括:伊春市供热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方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8年至2023年,方誉任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副处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市供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规收受下属企业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共计11.4万元;安排3家下属企业核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修车费共计0.76万元。方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4月,方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原书记程刚违规大操大办等问题。2018年至2023年,程刚任牡丹江市肿瘤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期间,违规操办岳母、父亲葬礼,子女升学等事宜,收受下属、私营企业主等礼金共计33万余元。程刚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6月,程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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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一边调监控一边玩手机游戏?官方回应:情况属实,已处理

近日,一则疑似“福建三明警察在办公桌前打游戏”的视频引发热议。9月10日,福建省三明市委相关部门回应记者,民警工作时玩游戏的情况属实,涉事民警已被处理。据了解,该视频由一名福建抖音博主发布,最早发布在今年8月。视频中,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坐在办公桌前,桌上电脑播放着一段行车监控。在行车监控播放过程中,该警服男子掏出手机打起了游戏。9月10日,该抖音博主再次发布了此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跑到“三明警方”抖音号下留言询问上班是否可以打游戏。9月10日上午,记者针对“民警打游戏”一事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其工作人员回应此前并不知道该视频,会去调查核实。记者又多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办公室均无人接听。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询问调查进展,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调查此事,“我们调查没有这么快,不要一直打电话了好不好!”随后,记者向三明市委相关部门了解到,经过调查,确认视频中的民警确有玩游戏的情况,该民警在今年8月已因此事被处理。来源:海报新闻(记者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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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抱抱睡”,女子醉酒求男友安慰被拒绝后坠楼身亡,男友被判赔17万余元

2021年12月20日清晨,河南女子熊某在位于上海静安区的租房里,坠楼死亡。事后,熊某的父母等亲属将熊某同居男友卞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熊某于事发当日回到家后,卞某发现她喝过酒,且“有点站不稳”。回家后,熊某向卞某抱怨当天KTV的客人点了很多酒,让她喝,还称她不喝就不给小费,让她心情很不好。卞某自称因为非常困,又抱怨熊某回家太晚,就说了句:“快点睡吧,别再BB了”。之后,熊某向卞某抱怨,称卞某嫌弃她,不关心她,对她不好,但卞某仅是让熊某快点睡。之后,熊某躺在床上向卞某“要抱抱睡”,卞某予以拒绝,两人因此发生了斗嘴。熊某想将卞某的头搭在她的肩膀上,卞某躲开了并转过身躺着背对熊某,并坚持不抱。法院认为,在该份笔录中,被告卞某自称在其半睡半醒的状态下,感觉到了熊某起身,然后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约半分钟后,卞某听到了一声“啊”的惨叫,然后又有一声比较闷的坠地声。根据卞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熊某当日回家时处于醉酒状态,且因为工作原因情绪低落。在熊某向卞某寻求安慰时,遭到被告拒绝。因此,熊某当时处于醉酒及情绪不稳定的状态。鉴于被告卞某与熊某之间系情侣这一亲密关系,以及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卞某和熊某两人的客观情况,卞某应给予熊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如情绪上的安抚、照顾熊某入睡等。但卞某非但未给予熊某照顾,而且躲开熊某并转身背对熊某,致使其即使感觉到了熊某起身,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也未能及时看见并采取措施阻止悲剧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卞某存在疏于对熊某照看的过错,且卞某疏于照看的不作为与熊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卞某应当承担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卞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卞某赔偿熊某家属17.5万余元。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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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1971年10月7日以前,纳妾、兼祧均被认为是合法,自此日以后,凡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结婚都是法律绝对禁止的。纳妾、兼祧婚姻不再被允许,重婚被认为是间接侵犯人身的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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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认可,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原告黄海公司因与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被告王某作为案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王某代表黄海公司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也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在后期的履行中,原告黄海公司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对方进行协商过程中,未将前期已经向对方支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13万元)抵顶工程款,且在调解书中载明“其他事项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互不追究”,导致原告黄海公司损失13万元。原告黄海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代理人明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当抵顶工程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签署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给原告黄海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原告支付130000元损失赔偿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在代理案件时,是否未经原告方同意擅自与案外人签订调解协议。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被告王某代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原告黄海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王某的代理权限系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涉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诉讼权利。且根据被告王某与原告黄海公司副总、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的通话录音显示,在被告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已经就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即调解协议的签订充分体现了原告黄海公司的意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黄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所谓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制度安排。从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的本质就在于,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由作为实施人的代理人来承担,而是由没有实际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来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承担须以义务违反为前提。通常而言,代理权虽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权利,但其行使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而这就属于义务或者职责层面的内容。与代理权行使有关的义务一般包括:(1)代理人必须为本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4)代理人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应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概言之,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断代理人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涉及到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除要有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要求之外,还要有造成被代理人损害这一要件,这里既包括了损害后果,还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件。此损害的界定应当与《民法典》总则编及侵权责任编有关损害的界定是一致的。只是在归责原则方面,是采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则有一定争议。但从条文表述上讲,本款内容中并未强调代理人的过错,而且此代理人责任类似于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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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附:计算公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的规定。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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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八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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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丈夫借钱炒股亏损千万自杀,妻子被诉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对张兰来说,丈夫两年前毫无征兆的自杀是她被卷入无边黑洞的起点。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的丈夫周飞在家中突然自缢。之后,丈夫生前的五名好友、同学陆续打来催债电话,要求张兰偿还丈夫生前欠款,总额490万元。但张兰对丈夫生前的巨额借款及用途毫不知情。经调查她发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逾千万元炒股,股票账户资金全部亏空,丈夫自杀的时间临近数笔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张兰认为丈夫自杀应与此直接相关。此后,五人先后将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周飞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张兰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在张兰看来,丈夫周飞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下巨额债务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该五人均认识自己,但从未提及周飞借款,借据也没有自己签字和追认,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南都记者关注到,法院陆续就起诉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认定。已审结的几起案件中,有3家法院认为,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周飞银行账户曾经有多次转账给张兰和儿子,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1家法院认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张兰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多家法院判决丈夫生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工资卡已被冻结,位于广东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丈夫借债炒股亏损千万自杀今年56岁的张兰是广东省茂名市的一名公务员,她与丈夫在同单位工作多年,儿子前几年大学毕业后在珠三角打工,生活一度过得平静安稳。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下班回家发现,丈夫周飞在家中自缢,未留下遗书和遗言,也没有任何预兆。陷入悲痛的张兰与儿子一起料理了丈夫的后事,还没缓过神来,就接到一个催债电话,催债者是丈夫的高中同学车某某,称周飞自4年前起陆续向他借款180万元,至今未还。张兰回忆,车某某和丈夫是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目前在茂名市做旅游行业生意,多年前车某某曾把户口暂挂在张兰家户下,也曾来家里拜访,与自己也算熟悉。但丈夫向其借钱的事张兰并不清楚,车某某也从未向张兰提及周飞向其借款一事。更令张兰始料未及的是,除车某某外,自称丈夫同学、好友的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又找到张兰要求还债,债款总额达490万元。“当时我懵了,完全想不通,我丈夫是普通的公务员,不创业不经商,怎么会欠别人那么多钱,这些钱用来做什么我也完全不清楚。”张兰称。周飞生前所写、由债权人持有的一份借款收据。受访者供图周飞生前股票交易记录。受访者供图她调查后了解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上千万元,因投资失败全部亏损。她推断,丈夫生前巨额举债都是用作炒股,后因亏损无力偿还而自杀。“我哪里想得到他借了人家那么多钱,他肯定是炒股亏太多觉得无路可走,才去走那条不归路了”。债权人诉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6月底,车某某将张兰和其子周浩然起诉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周飞生前的借款和利息。车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21日起,周飞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9次向车某某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2022年6月,在得知周飞死讯后,他便联系张兰和周浩然商讨偿还债务事宜,但张兰和周浩然一直拒绝沟通,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兰和周浩然偿还借款及利息。张兰辩称,周飞死亡后,周浩然已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公证书的形式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无需对周飞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对于债务偿还问题,张兰认为,借款是直接出借给周飞本人,她并不清楚,直至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根据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未经夫妻确认也未追认,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周飞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172万余元给张兰;从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217万余元给周浩然。转账金额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而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称,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周浩然已明确放弃继承,不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上述判决,张兰并不认可。张兰称,她和丈夫是同一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基本相当,生活里的花销并不多,工作几十年也各自攒了一些钱。她和丈夫的财产是分开管理的,丈夫有时也会来向她借钱,称自己是高中班里的班长,有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张兰也经常给丈夫转账,几年下来张兰转给丈夫的钱累计也有100多万元,与丈夫转给她的差不多,她也和丈夫约定,“需要的时候要把钱转还回来”。“我想不通,为什么只计算周飞转给我和儿子的钱,而我和儿子转给周飞的钱却完全忽略。”张兰说。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兰不服,上诉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多份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异除车某某外,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也将张兰和周浩然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周飞所欠债款。在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存在不同认定。上述案件中,黎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已由广东省茂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某起诉债务清偿案中,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认为涉案借款属周飞与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在卢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中,法院并未认可原告诉称周飞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周飞与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飞短时间内借款22万元,《借款单》上仅有周飞的签名及捺印,且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兰抗辩称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卢某某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未支持卢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伍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则在经历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申后,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兰不服判决上诉至经茂名市中院,法院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申。今年5月11日,茂南区法院判决认定周飞欠原告伍某某7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周飞死后应由张兰偿还。张兰不服,再次上诉至茂名市中院。张兰认为,法院以周飞分别多次转账给被告张兰、周浩然为由,认定借款用于周飞与被告张兰的家庭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断并无道理。她表示,周飞和她之间的转账是相互的,她转给周飞的钱款与周飞转给她的数额基本相同,因此不能仅通过单方转账判断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张兰代理律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称,以家庭间有转账为由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此外,从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去向看,周飞基本将款项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周飞转账给张兰和儿子的款项,与借款没有直接关联。游植龙还表示,家庭成员多次相互转账符合常理,一笔款项经多次相互转账后累加数额较大不足为奇,法院以累加的转账金额认为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明显错误,也根本没有考虑张兰和儿子有转账给周飞的事实。张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毫无受益,因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以周飞有转账给张兰和儿子为由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违反《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公正。在被多家法院判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养老金社保卡、银行卡已被冻结,位于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借款用途”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民法典》编纂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成为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一文中表示,民间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灾区”。根据统计,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据整体民事纠纷的绝对主导地位。典型的情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判断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争议的核心所在。石佳友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上,要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在司法适用中可借鉴法国法的经验,确立“数额过大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对于以一方名义缔结的债务,即使一方声称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数额明显过大,那么应该排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非举债方不能负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数额过大的家庭债务,应该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推行“共债共签”规则。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向全国人大提备案审查建议的李秀萍告诉南都记者,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与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没有必然联系,仅仅由于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责任。“当夫妻单方举债声称系为生产或投资经营,但实际并未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或者其举债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的收益实际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这类举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秀萍称。游植龙也关注到,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因此他建议,对债权人而言,要明白交易是存在风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要了解、查询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和担保。同时,要尊重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如果想要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一定要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名确认。否则,事后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其不知情的债务,也不符合法理。(张兰、周飞、周浩然均为化名)来源:南都记者刘嫚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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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法规,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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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履新厅职!

白鹭洲知政注意到,王立军是“80后”法学博士。公开资料显示,王立军,男,汉族,1980年12月生,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共党员。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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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裁员、没业务?法律人,今年这情况我劝你多做一手准备!

万人,执业人数的上升伴随的是竞争加剧。▼以下是司法部公布的官方数据律师办理的各类法律事务中,以诉讼案件为主,占比持续提高,2021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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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大风!顶着超强台风去上班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1、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人社局意见: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公司意见:公司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冯默风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公司认为,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案例编辑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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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熬药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元!

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本案中,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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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征集“浩楠”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

9月8日,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曹宝宏、布仁、王超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原文如下:近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以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为首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团伙常年以来在四子王旗境内、四子王旗与武川县、察右中旗交界处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恶劣的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特通告如下: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和受害人消除顾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揭发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举报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妨碍作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隐藏、毁灭、伪造犯罪证据,干扰案件侦查的,将予以严惩。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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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替人信访牟利,被判寻衅滋事罪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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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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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教授披露,当年马加爵案其实是一桩封口案!

导读:针对当年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进行了精彩的犯罪心理分析。
9月8日 下午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