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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其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通过梳理对比,吕sir汇总了35个变化重点,供广大民警学习了解。(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1.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首次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条)2.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二)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3.新增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为扩大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三款)4.新增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三款)5.新增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的规定。为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定期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增加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三)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6.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7.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四)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8.明确共同管辖的管辖确定、管辖争议的解决和指定管辖。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9.增加行政机关向有关机关请求执法协助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10.增加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规定。即: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