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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冀自然资发〔2021〕3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发展县域经济,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主要涵盖:

1.农产品加工用地,包括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畜禽屠宰、冷链、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用地。

2.生产性服务用地,包括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畜禽无害化处理与收集转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废弃物处理等用地。

3.生活性服务用地,包括乡村综合性服务网点、电商、快递、物流、商贸批发和零售等用地。

4.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包括“互联网+”现代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红色文化与民俗文化、非遗传承、传统手工业、文化创意等新型业态用地;依托乡村资源优势,培育的农业特色小镇、地方特色产业用地。

(二)建立重点项目库。每年第一季度末,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确定本年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产业等相关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入库项目可优先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资金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具体入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制定。

二、优化县域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

(三)科学编制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优化完善县域村庄布局,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空间,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中,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前提下,可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充分发挥各地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科学布局,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合理选址。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超过20亩、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园入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10亩以上、不超过20亩的,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五)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机动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可申请使用预留机动指标,但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不得选址在突发性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大的区域。

三、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

(六)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各地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振兴,主要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优先保障入库项目。对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补充耕地指标要优先保障,县级无法保障的,由市级统筹调节;市级确实无法落实的,可申请省级调剂。

(七)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八)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等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存储、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需对宅基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翻新、改造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九)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区域农房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建设用地相对集中、非建设用地连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村庄建设边界外依法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展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统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四、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审批

(十)规范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预留机动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一)实行农业观光旅游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不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前提下,可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十二)推进农村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确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村委会等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可以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

(十三)建立退出机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政府原因无法实施、项目主体未按规划确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进行处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十四)强化用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批少占多、应转未转,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严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名挖湖造景。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时,应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定期评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情况。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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