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家庭教育宣传,公益在行动》专题报道②|对话专家:新时代如何“依法带娃”?

张纯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9期



       编者按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意味着家庭教育从传统意义上的“家事”上升为有法可依的“国事”,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旨在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对于传播系统的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家庭教育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临之际,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宣传周期间,以“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为主题,面向广大家庭,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展示和主题实践活动。

  为此,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于5月15日共同主办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公益宣传活动。《民主与法制》周刊特别推出家庭教育宣传周专题报道,助力这部法律更好地实施,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家庭教育宣传,公益在行动》专题报道之二

对话专家:新时代如何“依法带娃”?


文/ 本社记者 张纯

       人们常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子不教,父之过”的古语在新时代同样适用,而且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这一传统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家庭教育不再是单纯的“家事”,正式纳入了“国事”的范围。如此一来,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指导,也将受到法律的约束。这部法律告诉家长,家庭教育“是什么”“做什么”“怎样做”,也规定了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了法律还不够,家长们还面临着要深入理解这部法律的重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依法带娃”。

  为此,本社记者深入采访对话有关专家,以期帮助家长们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

  

以法之名,助力家长当好“第一老师”

  相信许多人都深有体会,从有了孩子、荣升父母的那一天起,除了为人父母的幸福,接踵而至的,便是伴随着孩子不同成长阶段,各种有关教育问题的困扰。

  对于芳芳的父母来说,如何让刚踏入幼儿园三岁的她顺利起床,是当下困扰他们的难题。而对于四年级学生小宇的父母而言,“双减”一年来,如何更好地利用“减”出来的时间,则令他们十分焦虑。

  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到了青春期,孩子越来越叛逆,亲子关系也变得紧张起来,王丽(化名)已经不知道该如何与上中学的孩子相处了,她“教育”孩子的方法也越来越极端。

  “只要达不到她的要求,王丽就在孩子面前狠狠地打自己。”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边玉芳,谈起她曾遇到的真实案例。

  “看到妈妈打自己,孩子心里既内疚又害怕。王丽试图以引发孩子内疚的方式,让孩子听她的话。这种行为在心理学的概念中称为‘心理控制’。”边玉芳教授谈道,“这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有的家长会说‘我们这么辛苦还不是为了你,你不听话对得起谁’等等,都属于‘心理控制’。”

  边玉芳教授长期致力于儿童家庭教育研究,在她看来,家庭教育为非学校教育的关键一环。

  “像王丽一样,现在有不少家庭教育的方法都是不得体甚至很不恰当。做好家庭教育是需要指导的、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帮助。”边玉芳教授谈道,现在家长普遍处于焦虑的状态。“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为了培养孩子今后的傍身之技,很多家长把‘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挂在嘴边,有的家庭‘不提学习母慈子孝,一提作业鸡飞狗跳’。”

  “但教育不仅仅是学习书本知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也尤为重要。否则,‘孩子可能输在终点线上’。”这一观点的背后不乏理论的支撑。边玉芳教授介绍,教育界有一种“5+2=0”说法,意指孩子在五天系统的学校教育后,两天的非学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可以完全抵消学校教育的效果。

  在公益活动直播间里,有观众提到“妈宝男”“啃老族”“丧偶式婚姻”等一些很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是否说明了家庭教育存在一些失当或畸形?

  “这些现象反映了孩子在青春期或者说在其整个成长过程当中的‘社会化’不足问题。所谓社会化是指经过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而实现的发展自我、改变自我的过程。”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佟新认为,家庭教育针对的一般是未成年人,而“妈宝男”“啃老族”等,多指的是成年人,说明其心理承受度并没有成年,承担不起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实际上这就是家庭教育失当造成的不良后果。

  就佟新教授从业多年的所见所感来说,她认为所谓教育最终都是让孩子长大成人,能够自食其力,自立于大千世界之中。“这些社会性的东西,孩子小时候家庭教育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培养。”但遗憾的是,在佟新教授做过的一些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中,很多家长天天关注的,就只有功课。

  以上专家提到的问题,都说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家庭教育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有的是父母或监护人未尽教育职责,有的是父母或监护人不懂如何教育,一些社会问题由此而生。

  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基于这些情况应运而生。“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就能直接领会到这部法律的目的。显而易见,它要‘促进’家庭教育,主要为家长‘赋能’,体现在‘指导和服务’。”作为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立法建议稿项目组成员,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林建军开门见山地说,“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助力教而无方、教而无力的父母,同时也依法约束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

  谈及立法意图,专家们一致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为了从根本上“促进”家庭教育而进行的“指引”和“赋能”,引导父母和监护人了解家庭教育,明确家庭、国家和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扮演的角色,最终目标是促进各方合力推动家庭教育发展。


以法为鉴,引导家庭实现“教子有方”

  翻开家庭教育促进法,问题随之而来:家庭教育“是什么”“教什么”“怎么教”?这也正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着重要解决的难题。

  对于“是什么”“教什么”,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并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立德树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了家庭教育主体和家庭教育内容方面的要素。”林建军教授介绍说,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条以及第16条,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方面,强调家庭教育应当全面涵盖身心才智全方位的教育。另一方面,特别厘清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界限,要求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能够相互配合,而不应让家庭教育处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

  “人无德不立,德才是基石。所以,立法强调立德树人。对国家而言,德是凝聚国民精神世界的深层次内核和灵魂。”林建军教授进一步解释道,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强调,家庭教育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而对于“怎么教”的问题,这部法律用一整章十个条文,对父母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家庭教育,给出了具体而细致的建议。比如,要加强亲子陪伴,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等。

  对此,边玉芳教授感触颇深:“没有人天生就会当合格的父母,父母自己也是需要教育的,需要在学习当中不断提高、不断成长。家庭教育也确实需要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该法第17条就明确了家庭教育该怎么做。”

  对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亲自养育”“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等内容,参考生活当中遇到的诸多例子,边玉芳教授认为十分必要。

  “比如在高铁上,孩子发出噪音时,家长要对孩子说:‘嘘!公共场合不能喧哗。’带孩子与老人一起吃饭时,谁第一个动筷子等等,都涉及家庭教育的内容。如何教?要亲自陪伴、润物细无声地做好榜样,并严慈相济、有效施教。”边玉芳教授说,以上内容法律都有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目的不是要惩罚家长,而是从正面的角度,给予家长指导、支持和帮助。

  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教而无方、教而无力的家庭,提供具备导向性的支持建议,但要做好家庭教育,还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明确了政府在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中要履行的责任,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对此,林建军教授解释道,家庭教育促进法一方面要提供专业、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要提供规范、多元的家庭教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助力教而无方的父母。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明确,从原来的以家训家规为载体的自治驱动,转变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引领的他治驱动。通过立法,制约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制约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使违法、失灵的自治行为,得到有效的他治。

  对于这样的转变,边玉芳教授十分认同。她认为对于家庭教育,不能只靠家长的自觉自愿,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适当干预。但是,也要防范过度干预,要督促家长尽好监护责任、教育责任,要抓好学校和家庭的配合,对失职渎职的监护人要予以必要的惩治。

  然而,家庭教育是个体化的,如何判断做得好不好,国家干预的尺度在哪?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性更多,执行力又在何处?家庭责任和国家责任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分?在由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联合发起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公益宣传活动直播期间,网友们在对家庭教育促进法初步了解之后,纷纷提出自己关心的问题。

  “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一方面体现为父母赋能,另一方面就是制约。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国家介入也要符合比例的原则,也就是具有合法性。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哪些主体介入,何种情况下介入,如果介入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国家的介入也要严格依法,让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也有法可依。”林建军教授说。

  不过,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婚姻家庭研究专项基金顾问委员会主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轶也观察到,家庭教育促进法在家庭责任以及法律责任这两章中,对于责任的划分与承担,采用的是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这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对于易轶的疑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张达认为,作为一部社会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倡导性更多。

  “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法律如果强制过多就会干涉到家庭内部秩序。因此,国家层面也要力避过度干预,主要立足于提供支持和帮助。”张达法官解释道,在司法实践中,考量及追究法律责任时,主要针对家庭教育存在严重的过失和相关过错,导致未成年人有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比如家庭暴力、失管失爱或者溺爱纵容的情况下,才可能上升到法律责任而进行司法介入。

  

以法护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6岁的小强(化名)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恶劣。”张达法官介绍,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例《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不是简单的发布。“在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之前,我们不仅要了解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还要从未成年人的出生开始,详细了解他的成长背景。同时,与小强父母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全方位了解了其情况。”张达法官介绍。

  “小强从小就学习成绩优异,初中时甚至考上了实验班。但进入青春期后,在初一初二时,因为抽烟、打架等不良行为,被送到了工读学校。”张达法官告诉记者,送到工读学校后,家长和孩子沟通就更少了。

  在张达法官看来,此后,小强便彻底放弃了对学习的要求,自暴自弃,不求上进,不思进取。他开始长时间夜不归宿、结交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出入夜生活场所。然而,其父母却长期放任自流未加以有效的约束管教。在家庭教育缺失等情况下,最终小强走上了犯罪道路。

  此案判决后,西城区法院向小强父母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强父母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小强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在之后的一年内,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西城区法院还出具了家庭教育指导意见,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出严格的家庭监管计划。“我们不仅对小强父母进行了指导,还对小强进行了普法教育。”张达法官介绍,在与小强谈话时,发现他连最简单的侵犯妇女是犯罪行为都不甚明晰。因此,张达法官要求小强加强法律学习,并整理出一些具体的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求其每天学习,补上法制教育这一课。

  让张达法官欣慰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小强发自内心地进行了深刻反思。“不仅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更是对于整个成长经历的反思。写了有十几页的纸,也很中肯真诚。”张达法官说,对于孩子犯下的大错,父母也认识到,疏于管教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表示,此后一定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陪伴和管教小强上面。同时,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努力学习如何才能更好地为人父母,尽到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从这个案例,人们不难发现,判决涉及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另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对没有履行应尽的家庭教育职责的父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张达法官看来,此类案件往往并不是以惩戒为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帮助引导这些误入歧途的“羔羊”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而这些,离不开家庭教育的大力支持。张达法官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极大地推动了他们的这项工作。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明确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承担第一责任、充分尊重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自主性的前提下,将更多的重点,放在了国家责任和社会协同方面。

  就国家责任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了很多的倡导性规范。但这部社会法一直在努力地长出“牙齿”:在第5章中,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接受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等,都为这部法律增添了更多的效力。在社会协同方面,一是强调学校配合;二是强调居委会、村委会、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解决家庭教育问题,立法迈出了关键一步,接下来要切实抓好落实。在公益活动的最后,专家们谈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譬如,如何指导家长积极与学校配合,养成自觉学习的观念与习惯;各级政府如何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搭建好家庭教育信息化服务平台;如何培养专业的家庭教育人才队伍;如何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

  活动中,边玉芳教授谈道:“我们要通过法律制度去构建一套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来帮助和支持家长走出家庭教育的种种困境和误区。”因此,她希望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体系,打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国家的强盛需要人才,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让一家一户的私事,转变为“大家”“国家”的公事,其主要目的不仅要为家长赋能,更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可以说,家庭教育法治化,正当其时。让我们以法之名、与法同行,护佑每个“少年的你”!


编辑:狄磊 芦佳琪


推荐阅读: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①|写好体育立法新篇章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②|中国体育要及时补上“仲裁”这堂课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③|裁判制度,在探索中前行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④|反兴奋剂:我们一直在路上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⑤|涉“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