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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③|裁判制度,在探索中前行

王健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7期

    编者按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伴随着冬奥赛事的落幕,体育领域基础性法律——体育法的修改,也日益受到关注。

体育法诞生于1995年,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印记,其行政色彩较浓,条文中关于体育行政部门权力的规定较多,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内容不足。2009年、2016年,体育法两次与其他法律打包修改,仅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2021年10月,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夕,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条文由现行法律的54条增加到118条,从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将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确定为体育宣传周,到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支持体育产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再到加强“反兴奋剂”管理,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不难看出,体育法大修背后的精准考量。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关乎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我们期待这次体育法的修订,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动体育改革创新,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2035年前建成体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三

裁判制度,在探索中前行


文/ 本社记者 王健

        2月20日晚,2022年北京冬奥会闭幕式在国家体育场举行,意味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圆满收官。从基础设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到赛事的判罚,中国出色的办赛水平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高度认可。8天后,从国际滑联传来消息,女子自由式滑雪障碍追逐赛铜牌得主、德国选手迈尔的成绩被取消,瑞士选手史密斯递补获得铜牌。此前的2月20日,单板滑雪坡面障碍技巧赛的裁判长亲自承认,在比赛中因角度问题没有看到加拿大选手Max的抓板失误,分数打高了3分,但分数已提交,无法更改。如果打分正确,银牌选手苏翊鸣应该成为本届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第1个雪上项目夺冠运动员。两起重大误判事件,让裁判瞬间上了热搜,成了热议的焦点。

  裁判员的打分决定着运动员的成绩,那么谁来给裁判员打分?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国际赛场,在国内各项赛事中,对裁判判罚的争议声同样不绝于耳。如何提高竞赛的公正性,保持竞技体育极高的观赏性,从而推动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正在修订的体育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均应当积极给出回应。

  

误判错判始终伴随竞技体育

  事实上,误判错判,始终伴随着各项体育赛事。这其中以奥运会最为引人关注。

  1988年的汉城奥运会轻中量级拳击比赛中,美国传奇选手罗伊·琼斯对阵东道主韩国选手朴熙洪,美国拳手把对方打得惨不忍睹,但最后裁判却举起了朴熙洪的手。

  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子体操全能比赛中,由于3名裁判的失误,韩国选手梁泰荣一套本该10分起评的双杠项目被误判为9.9分起评,最终以0.049分之差屈居第三。虽然国际体联后来承认了错误,并将3名犯下错误的裁判停职,但仍然拒绝将金牌颁给梁泰荣。

  2012年,伦敦奥运会男子拳击56公斤级八分之一决赛中,日本选手清水聪与阿塞拜疆选手阿卜杜拉相遇。在比赛中,清水聪6次击倒对手。不过最终结果让他大吃一惊——他被判负了。

  同年伦敦奥运会在女子羽毛球单打的季军争夺战中,中国选手汪鑫一度示意场地上有汗水,要求擦一下场地,但却遭到裁判拒绝。随后,汪鑫在移动中滑倒受伤,被迫退出比赛。赛后检查显示,汪鑫十字韧带断裂。

  而在部分如体操、跳水等项目中,则是由多名评委形成裁判小组,共同打分,以此来确保得分的公正性。但因不同国籍、不同文化以及裁判员水平等因素导致的错判误判,从奥运会成立之初一直伴随至今。

  为了保证奥运会比赛的公平公正,早在1983年4月,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就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86次会议上,决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并通过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章程》,该章程对奥运比赛中的各种章程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同时,国际体育仲裁院奉行“不干涉原则”。所谓不干涉原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各部门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对体育技术问题不予干预,也没有权力解释涉及诸如某运动的特殊规则以及比赛计划之类的技术规范问题的争议。换句话说,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机构不处理赛事中纯技术性的问题,它仅对裁判程序和裁判品格方面的问题予以审理。

  不仅奥运会,在世锦赛、亚洲杯等多项国际赛事中,重大误判也频频出现。

  在2019羽毛球世锦赛女双第三轮中,中国队陈清晨/贾一凡迎战韩国队孔熙容/金昭映,第一局中国队19∶21丢掉,第二局中国队21∶17追平比分、第三局21∶16逆转。决胜局,中国队一上来就遭遇了误判,中国队本应6∶3领先却被裁判减为5∶3。

  2004年第13届亚洲杯,中国男足2∶2逼平巴林队,5∶0大胜印尼,1∶0力克卡塔尔,以小组第一晋级八强。随后两场淘汰赛,中国男足3∶0完胜伊拉克,点球大战战胜伊朗队,一举闯入决赛。与日本队的决赛,福西崇史和李明先后各进一球,比分变成1∶1。然而活久见的是,作为东道主的中国男足,在家门口举办的比赛,竟然遭遇重大误判。下半场比赛第66分钟,中田浩二用手将球打进球门,当值主裁竟然判定进球有效。随后全力反扑的中国男足后防出现空当,被玉田圭司再下一城,最终以1∶3输掉比赛,屈居本届亚洲杯的亚军。赛后,时任中国男足主教练阿里汉拒绝上台领奖。而时任亚足联主席哈曼也承认中田浩二的进球是一次误判。

  中国男足还曾经经历过一次令人哭笑不得的误判。

  2005年,朱广沪带领中国男足前往韩国参加第二届东亚杯足球锦标赛。首场比赛,中国男足迎战东道主韩国队。开场五分钟,中国男足前场获得任意球机会,李玮锋禁区内与对手争抢位置时发生争执,用手推搡韩国队柳京烈的脑袋,柳京烈也十分配合地倒在地上。就在这时,当值主裁西村雄一果断地掏出红牌。但是奇葩的是,他罚下的不是李玮锋,而是跟这次犯规毫无关系的郜林。最终,中国男足以八人战平韩国队。

  而在国内的赛事中,裁判抢戏,成为比赛的主角,多次出现争议判罚的情况更是屡屡发生。

  今年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在广东迎战宁波的比赛里,苏伟对斯蒂马克使出了迎面扇脸,但裁判在看过回放之后,认定只是正常防守犯规,不算违体。在广厦与上海的比赛里,许钟豪在空中拉拽的动作,导致李添荣头部着地受伤。在福建对阵新疆的比赛里,高登一个明显的抬膝动作,阿不都裆部被顶到、痛苦倒地,当值裁判没有任何表示。在山东男篮与深圳男篮的比赛里,双方打得很胶着,但罚球次数却只有7对25,等等,还有很多,裁判真的是成了比赛的焦点。

  对此,一位前知名运动员、现教练感到很无奈。每次在比赛出征前,他都会对全体运动员这样“自我勉励”:“我们要认识到体育比赛现场会出现干扰因素,因为这本身已经成为竞技体育的一部分。”


  
裁判“自由裁量权滥用”导致比赛争论不断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现代竞技体育运动中,完备的规则体系就是运动场上的“法律”,如果说这些体育规则是运动员的一般行为准则,那么赛场体育裁判就是将其适用于具体比赛中,并对特定运动员作出评判。此时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体育规则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只要关注体育赛事的人都知道,裁判的权力和行为,无论是对比赛规则本身的理解、规则的执行,还是比赛的节奏以及比赛的结果,都是至关重要的。”从事业余裁判的陈坚告诉记者。然而,体育规则与现实比赛之间永远存在距离,因为体育规则是抽象的、一般的,而比赛是真实的、具体的。在规则通过裁判作用于运动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裁判执裁不一、尺度不一等情况,裁判的“自由”裁量就可能出现不公,从而可能影响体育比赛的顺利进行,进而可能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国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赛事承办机制不同,不同国家裁判员的法律地位也各不相同。  英美国家的体育产业已经实现了充分的职业化和市场化,裁判员作为中立的、公正的第三方,以独立合同人的身份承担赛事中的裁判义务。这些裁判员一般将裁判作为一项兼职并按照场次获得报酬,其作出的决定也是最终的、不可更改的,因此是赛场上的唯一权威。作为赛场上的“法官”,其赛场上的裁判行为不受赛事主办方的控制;法国强调裁判员为“从事公务活动的人”,由此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他一些国家,如南非、巴西、德国、比利时,更倾向于将比赛的参与者整体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按照社团内部的章程、协议等规定来认定裁判员的地位。我国的裁判员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推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依照体育法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这种行政裁判功能虽然不能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行政职能等同视之,但其权威性并不亚于行政裁判功能。  由此可见,无论国际国内,在体育比赛中,体育裁判的评判都具有刚性。由于比赛具有不可复制性、即时性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裁判的判罚更具权威性、不可更改性。但是,即便如此,裁判在赛场上也并非完全可以“恣意妄为”。  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邹耀明介绍,《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奥运会上的申诉制度,各个奥运项目组建仲裁委员会,一旦出现裁判判罚不公的情况,维权选手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不过,即便仲裁委员会审查发现裁判员确有违规行为,也只涉及对裁判员的处罚,此前的赛事结果往往很难改变。  正因如此,一名合格的裁判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比赛的规则,还要具备优良的作风和品格。  世界各体育组织的纪律、道德规范都规定,裁判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行为端正,维护岗位的荣誉;裁判绝对不得带有任何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民族偏见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歧视;如果有违于此,将会受到各体育组织内部的纪律或道德处罚。评判和监督裁判的工作,主要是各体育组织纪律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的工作。  事实上,一些裁判判罚在成文规则中是无法界定和判断的,故而常常导致赛场裁判在适用规则上对裁量权的自由度难以把握,进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最早的赛场判罚争议可追溯到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夏季奥运会,日本运动员在撑杆跳比赛中,把竹竿垂直竖立在横杆边,迅速顺着竹竿爬上顶端,轻松越过横杆,裁判因运动员没有助跑宣布成绩无效;在第二次机会中,该运动员只在原地慢跑几步后重复上述动作,又被裁判判罚无效。该结果引起日本田径队的抗议,因为当时规则中并未规定禁止爬杆,这本质上是该项目规则的漏洞与盲区使裁判陷入“可判可不判”的疑难处境。日本队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考虑到项目的竞技特点和体育竞赛精神或原则,该判罚仍有效。此后,在撑杆跳的规则中才明确,比赛时在撑杆上禁止使用手爬杆的动作。  长期关注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些竞技项目,尤其是必须依靠打分的项目,出现人为因素是正常的。这可能也是体育赛事的魅力所在。毕竟规则是死的,裁判是活的,裁判的自由裁量权是裁判争议的主要原因。即使在足球比赛中,裁判在比赛中的判罚也具有最高权威,人为不可逆转。”    立法推动裁判制度改革  尽管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赛事中,围绕裁判执法问题的争论声从未停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过去相比,竞技运动中裁判人为不公的因素已经大大降低,我们之所以还存在着“裁判员人为因素愈发明显”的印象,可能只是一种潜意识的心理暗示。  以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为例,裁判员的执法准确率,究竟是否像传言那样不堪。2020~2021赛季的统计显示,CBA整体的判罚正确率达到90%,其中段铸、闫军等几位专职裁判员的正确率超过95%。从判罚的正确率来看,与美国篮球职业联赛NBA公布的常规赛正确率95.7%和季后赛正确率96.2%来看虽然还有差距,但也并非一无是处。  CBA判罚正确率的提高,与正在试行的专职裁判制度不无关系。  据CBA联盟首席执行官张雄介绍,为进一步提升联赛的执裁水平、推进联赛职业化进程,CBA联盟成立之后,经过一些前期准备,于2019~2020赛季开始探索试行专职裁判制度。CBA现有专职裁判人选的产生是双向选择的结果。联盟的选择范围是CBA裁判和CBA后备裁判中的佼佼者。在制定了人员选拔原则和征求CBA俱乐部的意见之后,CBA联盟确定了初步候选名单。专职裁判的临场表现从数据上看明显比兼职裁判好。但是,有些俱乐部认为,专职裁判还有大约5%的错漏判,而且有些出现在比赛关键时刻,对此不太满意。专职裁判现在是CBA联盟的员工,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对于场上的管理和判罚尺度比较严格,该吹技术犯规的时候就吹了,结果又引起了相关俱乐部的不满和投诉。CBA联盟目前还在对专职裁判制度试行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  张雄表示,总体看来,裁判员是CBA联赛的核心参与者之一,专职裁判符合职业联赛发展的方向。非专职裁判员平时有自己的工作,投入裁判工作的时间有限。成为专职裁判之后,他们接受CBA联盟的管理,没有了退路,会花更多时间来研究和学习裁判业务,有利于其执法水平的提升。  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相比,在提高裁判水平、实现公正评判方面,中国足协起步更早。早在2019年,中国足协就推出职业裁判制度,并在中超联赛、中甲联赛等国内的重要比赛中,大胆地引入了洋裁判。第一批5名职业裁判里,除了中国本土裁判傅明、张雷、马宁之外,另外两人分别是来自英格兰的克拉滕伯格、来自塞尔维亚的马日奇。克拉滕伯格多次执法欧冠英超,马日奇也是执法世界杯的名哨。  裁判执法问题长期争执不下,社会各界纷纷将目光投向人工智能。今年冬奥会比赛期间,观众在百度智能云的“3D+AI”技术的帮助下,终于看懂了冬奥会的“门道”,明白了向左偏轴转体1620之类的技术细节,明白了谷爱凌为什么夺冠。相比之下,集云计算、大数据、3D、深度学习、视觉技术等一体的AI技术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误判,并且看清、还原每一个细节。  有评论认为,在赛场上误判连连、判罚争议不断的情况下,AI裁判取代真人裁判不大可能,但至少可以辅助真人裁判,帮助真人裁判看清每一个细节,减少不必要的误判、错判。AI裁判+真人裁判,或许会是未来主流。  2021年10月,体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目前,体育法的修改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草案二审稿也已出炉。该法草案通过“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表述,对裁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通过更加完善的立法和更加规范的管理方式,让裁判员对于比赛起到更加积极和完善的作用。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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