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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嘉谈|政策、培训、审计、捕获、惩戒、应对及持续改进——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及评估改进(二)

沈悦志 法嘉LAWPLUS
2024-09-05


继昨天文章聊完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构建,本篇着重分析反垄断合规体系于公司合规实务中的实施、运作及实践中遇到的肯綮问题。


一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任何一个反垄断合规体系的生命力亦在于其实施。而任何一个反垄断合规体系,无论其构建得如何完美精细,如果不能有效嵌入到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流程并持续发挥作用,则仍为白象(英谚中所谓“White  Elephant”,意指昂贵而无用之物)。同时,反垄断合规体系于公司合规实务中的实施与运作亦是暴露公司反垄断合规体系不足与缺失的最好试金石。


本文前篇:

政策、培训、审计、捕获、奖惩、应对及持续改进——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构建、实施及评估改进(一)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沈悦志




一、公司反垄断政策与管理层承诺的实施与宣传贯彻


就公司反垄断政策与管理层承诺在公司合规实务中实施与运作而言,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1. 管理层的表率作用。其中显例便是公司管理层积极带头参与公司组织的反垄断合规活动,不论是参加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并认真完成每次培训后测试,还是支持反垄断审计或配合反垄断案件线索的捕获与调查。管理层切忌台上说起来无比重要,台下做起来次要乃至忘记。榜样的力量无穷,就看管理层树立的是正面榜样还是负面榜样。


2. 零容忍政策(Zero-tolerance)。治理机制完善且合规机制强健有力的公司均将对于反垄断不合规行为的零容忍作为其合规体系的最后大闸,亦即公司任何员工只要触犯反垄断不合规行为,无论职位多高,即便是董事会成员,均不会被姑息或容忍,务必一查到底并予以惩处。于此,笔者忆起国内尚有不少公司出现合规事件时,首先不是考虑如何彻查,而是如何“内部处理”和“区别对待”,“千方百计缩小影响”。一旦有了一次容忍或一次“内部处理”或“区别对待”,那么就意味着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乃至第X次,公司员工对于反垄断合规体系的信任与敬畏也就减了一分。一正一反,合规境界与实务操作高低立下。


3. 零报复政策。鉴于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反垄断合规案件线索乃经由内部员工举报获得,故保护内部举报员工不因该等举报遭受打击报复,是确保公司鼓励员工举报政策得以被信任被认可的必备保障措施。前述理念亦被若干反垄断法域主管执法机关的合规指引所认可。笔者一位法总朋友聊及,其与全球法总沟通时,全球法总谈到总部一位高管主动举报了反垄断违规线索,此后不仅未因举报而被打击报复,反而在公司中职业发展顺利。这位全球法总最后总结认为,正是通过这位高管的鲜活事例,让全球员工知道善意举报会受到公司的有力保护而非打击报复。从公司实务而言,此等零报复政策应被考虑吸纳入公司反垄断合规政策乃至其它主题合规政策中。


二、管控制度、标准及流程有机嵌入公司管理运营系统


反垄断合规管控制度、标准及流程中,除概括适用于全公司全体员工与所有商事活动或项目的普适性规则与程序外,为确保其对于全体员工的针对性与适用性,亦应以前述普适性规则与程序为基础,衍生出一系列可供公司员工及时获取并学习查阅的规则,嵌入进公司管理运营系统,例如,反垄断合规问答、反垄断合规允许与禁止事项(do’s and don’ts)。另外,针对特定公司部门,还可设定相关审批制度。例如,针对日常涉及较多与竞争者和行业协会接触交流互动的销售部或市场部,设立出席相关会议的事前审批制度与事后复盘总结制度;又如,针对公司研发部门与竞争者相关部门,设立联合研发项目的事前竞争分析制度与合作结构反垄断尽职调查制度;还如,针对公司采购部门与其它公司采购部门实施的采购协作联盟中的反垄断尽职调查制度,以及针对反垄断合规的举报制度等等。


就管控制度、标准及流程有机嵌入公司管理运营系统而言,实务中应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 管的到,即相关制度、标准及流程应精准嵌入公司运营与管理系统;


  2. 管的住,即相关制度、标准及流程的有效性,比如销售部没有履行完毕出席相关会议的事前审批,就不能参加行业协会会议或有竞争者参加的会议;


  3. 从法律合规部单管变成各相关部门共管。如果反垄断合规管控制度、标准及流程仅由法律合规部单管,注定失败,或至少效果差强人意,唯有各相关部门共管,方可成功。



三、风险与优先级评估及有机嵌入进公司管理运营系统


质言之,风险与优先级评估目的在于基于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公司价值链与商业模式等等竞争分析时的考量因素精准甄别出公司面对或可能面对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及其高低程度并据之将相应风险预防措施嵌入公司管理运营系统。


就风险与优先级评估于公司合规实务而言,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 如何评估


评估首先起步于分析公司自身所处行业,例如,是否为高市场集中度、市场竞争格局、公司价值链与商业模式;其次延拓于分析相关市场其它竞争者的相关商事活动及其反垄断合规风险,最后终于密切关注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于相关市场内的执法实践与动向,并以其为镜子审视公司商业实践与合规存在的不足。


2.  谁来评估


由上篇小文所述的反垄断合规体系的极强专业性决定,反垄断风险与优先级评估团队应由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公司法律合规部以及公司相关业务或支持职能团队组成。其中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主要职责在于构建分析与评估框架,结合行业合规最佳实践与实践动向,评估公司商事实践的合规性,揭示其中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与之相对应,公司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在于,基于公司商业实践的经验,确定分析与评估的范围与对象,配合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的分析与评估工作,落地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针对反垄断合规风险提供的解决方案。而要结合公司相关业务或支持职能团队,目的有三:其一,利用其对公司商业实践与运营的熟稔以提供相关市场竞争的信息,从而助力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与公司法律合规部的竞争分析;其二,要求公司相关业务或支持职能团队帮助验证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分析的准确性与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其三,介入公司相关业务或支持职能团队,以获得其对于实施相关解决方案的支持与配合。


3. 评估频率


评估频率主要由以下两项因素决定:相关反垄断法域立法、执法及司法重大调整与变化时;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导致公司商业模式发生重大调整与变化时。


4. 评估范围


决定评估范围的因素在于:其一,公司此前或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公司因反垄断违规而被处罚的案例,可以借助一些法律检索工具对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公司的处罚案例进行定期检索;其二,公司既有反垄断合规政策、制度、流程及其执行报告,此类报告类似病人即时CT,可以提供对于公司反垄断合规执行情况与待改进之处的第一手资料;其三,相关反垄断违规举报线索亦可能提供对于公司反垄断合规体系不足或待改进之处的切实高价值信息。

 

5. 评估权重


各种风险评估完成后,更重要的是,基于各种风险的不同特点,例如所在法域、相关市场结构、与各相关方互动的频率、执法力度与重点,确定解决问题的优先级。有必要指出,优先级区分只是为统筹规划反垄断合规工作目的,任何一项反垄断风险即便被列于劣后,亦应及时予以消除风险解决。


四、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及有机嵌入进公司管理运营系统


从反垄断合规体系构成要素而言,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是将公司的反垄断合规政策、管控制度、标准与流程落实到公司员工思想与行动的最主要把手之一,其于反垄断合规体系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虽然极端重要,但笔者若干年的合规管理实践与观察提示:诸多公司年复一年花费巨大精力与资源于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但是否无一例外都能取得预期效果,倒并非定数。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与解决以下方面或问题:


1. 教育与培训对象的动机不同导致效果各异。接受教育与培训的公司员工,由其本人素质、职位及视野决定,对于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的动机不同。有些是真心实意希望通过接受教育与培训以确保自身商业活动的合规性,有些则仅是因为公司与上司命令参加,如此必然效果各异。尽管如此,就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而言,最广泛地将动机各异的不同培训对象囊括进教育与培训体系是重要的第一步。


2. 确立教育与培训的合理目的与调性。就目的而言,合理的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目的绝非在于将受训对象培养成反垄断专业人士,而是通过教育与培训,使其理解反垄断基本合规原则与要点,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以便于自身日常任职工作中发现合规风险点,并及时予以报告,寻求专业反垄断合规帮助,即所谓成为反垄断合规体系的“眼睛“与”耳朵“。就调性而言,笔者多年的合规培训实践表明:单纯一味于培训中强调合规风险对受训对象与公司的损害并非良策,而应在前述忌惮基础之上同时注重合规培训的知识普及性与支持性,切实让受训对象明了反垄断合规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员工解决可能面临的反垄断合规问题,而非只为抓贼并惩罚,从而确保受训对象买账(所谓“buy-in”)。



3. 受训对象的具象化。首先,上述反垄断风险与优先级评估至少能够就重点受训对象提供具有实证基础的线索,即在反垄断风险与优先级评估中确认的高风险部门、团队与员工应作为培训重点;其二,除前述重点受训对象外,日常工作中未必直接涉及反垄断风险的公司职能支持部门,例如财务部、内部审计、风险控制部门,其作为从各自视角总揽公司特定职能的员工,往往能够于履职中发现具有潜在反垄断合规风险的非正常商业行为,从而对于早期发现潜在反垄断风险起到“预警”作用;其三,为确保应训尽训同时尽量避免公司员工总体受训负担过重,应由法律合规部、人事部与受训对象所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受训对象,如此更具针对性。虽有前述,一般而言,必须接受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的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于高风险部门例如销售部、市场部、采购部、战略拓展部、研发部门、政府关系部门(如果该部门参加行业协会会议和/或与竞争者会议)等任职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大客户经理以及公司新入职员工。


4. 培训内容。参之以世界主流反垄断法域,反垄断合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者敏感信息交换、经营者集中。就中国反垄断法域而言,视公司具体情况,还可以考虑是否涵盖反行政垄断内容。就培训内容形式与风格来看,不同于其它合规主题例如反商业贿赂,反垄断主题专业性极强,因此其培训内容必须通俗易懂且案例化、情境化,以确保非反垄断专业人士受训对象听得懂、用得上。


5. 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有线下与线上两种形式,各有优缺点,需要结合使用,以互补所短。线下形式优势在于互动性比较强,例如受训对象更愿意分享一些敏感信息与案例,而劣势在于受训人数受限;线上形式优势在于受训人数不受限,但互动性相对较差,且无法确保受训对象的专注程度。前述现实决定了线下形式与线上形式紧密结合的必要性。


6. 培训材料与培训频率。一般而言,公司基础的反垄断培训材料确定后,应注意保持其框架与核心内容的稳定性。但如果公司发展战略、商业模式或出现重大商业项目例如商业模式从实体(brick-and-mortar)转型线上时,则应对于培训材料予以相应更新;另外,如果相关法域立法、执法及司法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时,亦应对于培训材料予以及时更新并进行复训。就培训频率而言,适用于全公司的“普适性”培训一年应安排一次;同时,针对高风险业务部门与员工或新收购业务部门的员工,其间还应穿插若干重点培训,以期做到全面与重点相结合,互为补充。


7. 培训团队。由反垄断合规的高度专业性决定,培训团队中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必不可少,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深入分析与行业内其他公司最佳实践与案例分享(于不披露其他公司相关识别信息的前提下);公司法律合规部亦必须参加,其主要价值在于修改并协助外部专业反垄断律师的培训内容与方式,以确保培训的针对性乃至度身定做性;通过培训过程中与受训对象的交流,甄别公司反垄断风险的现状,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最后,为最大化培训效果,促成公司最高管理层与高风险业务部门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也非常值得倡导,正所谓“榜样一立,远胜千万遍说教”。


8. 教育与培训后的测试与记录保存。为确保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收到应有的效果,教育与培训后的测试对于促使受训对象专注于教育与培训至关重要,应该于公司内牢固树立如下规则:专注参加反垄断合规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培训后测试(允许多次参加但最终通过),是对每位受训对象的要求,并与公司奖惩制度相挂钩。具体测试形式可以轻松活泼些,例如采用动画或视频形式。最佳实践是,每个测试题目之前,仍需有对培训内容的要点重述,以强化受训对象记忆,助力其完成测试。培训记录仍需妥善保存,至少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其一,作为公司反垄断合规工作的过程记录,并于反垄断合规工作回顾与更新时作为参考;其二,应对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询问与调查时,作为公司反垄断合规体系强健有力并切实付诸实施的证明。



作者介绍



沈悦志

德国汉高集团北亚区(大中华区、韩国及日本)

总法律顾问


沈悦志,资深总法律顾问,拥有逾二十年的跨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任职德国汉高集团至今已逾十五年,期间带领团队处理了数目众多且纷繁复杂的跨境或国内公司重组、业务剥离、并购、劳动、反垄断、税务、海关、争议解决、政府事务、合规及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或项目,并于2015年被ALB评选为首届中国最佳总法律顾问之一; 此后于2018年与2019年被钱伯斯评为“大中华区最具影响力的总法律顾问(25位)并多年连续入选Legal 500 GC Powerist。



沈悦志先生是汉高集团北亚区(大中华区、韩国及日本)总法律顾问,同时他也是法嘉深受大家喜爱的导师之一。


他是一个对学习有着重度强迫症的人,二十年如一日严格贯彻着他的“学习时刻表”。他也是一个热爱生活,懂得享受生活的人。他表示,诸多的爱好能让他更好地平衡高强度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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