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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当街遭陌生男子抱腰猥亵,因警方不予处罚起诉警方


第一法商观察

5.16  2020



 导读 

女律师在闹市区遭陌生男子猥亵,警方认为涉事男子属情节特别轻微,不予行政处罚,女律师将杭州西湖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警方对陈某作出拘留十日以上的行政处罚。



5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西湖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
2019年6月2日20点多,女律师方丽(化名)在益乐路一家文印店为女儿打印试卷后回家,路过米兰洲酒店门口时,突然侧面出现一名陌生男子,双手抱住她的腰,还在她身上乱摸。
“我一只手拿着试卷,一只手拿着手机在通话,见状赶紧挣脱,瞪着对方,他说‘看什么,摸你又怎么了’。”方丽告诉澎湃新闻,她随即报警,西湖公安分局所属的古荡派出所民警不久后到现场调查,并传唤涉案男子陈某。
据了解,陈某是事发地旁某KTV的常客,辩称将方丽误认为在KTV上班的一名熟识女子。
当年7月,西湖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公(古)不罚决字[2019]50211号”),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属情节特别轻微,不足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认定猥亵行为成立,但结合造成社会影响后果、主观认错、悔过态度等,对陈某不予行政处罚。
“我非常意外。事发地点是闹市区美食街、人流量大,在公共场所公然猥亵已构成‘情节严重’,按现行法律法规应处拘留10~15天的行政处罚。由于与警方沟通无果,我决定打行政官司维权。”方丽表示。今年1月,她将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告上法庭。
5月11日,西湖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公安机关辩称,结合询问、路面监控等,陈某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社会影响后果较轻,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属“情节特别轻微”,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方丽认为,“持续时间较短”并不是陈某主动停止猥亵,而是她挣脱所致。由于事发闹市区,周边有四所学校,她认为“社会影响恶劣,潜在危害大”。对于“主观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她表示,到起诉前陈某没有道歉。
“最关键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参照公安部裁量指导意见、省公安厅的裁量基准,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就构成‘情节严重’要件,量罚幅度应依此为据。”她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在公安部裁量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猥亵多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省公安厅的裁量基准也把“在公共场所或当众猥亵他人”作为“其他严重情节”之一。



近日,多家法律号转发了“女律师3句话智退色魔”的事,小编也借着此事件分享给大家,至于这位女律师的话是否违法现象,您可以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

女律师深夜遇强奸,3句话智退色魔


女律师谢某加班到深夜是家常便饭。一天,谢律师加班到深夜,办公室离出租房不远,刚好有问题需要思考,一个人拖着疲惫身躯步行回家,却吸引了一位在附近游荡的男子。


一把匕首,在月光下露出寒光。

谢律师被迫走进小区外一片宽阔的绿化林……


谢律师立刻从惊慌中冷静下来,几句交流后感觉男子只是劫色不要财。她从包里拿出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对男子只说了三句话,男子拿着信封撒腿跑开……


1、我给你1000元,足够你去酒店找个漂亮女孩随便玩。


2、你现在拿钱走人还来得及,法律规定这属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你不会坐牢。


3、我给你1000元,法律上算赠与,你不算抢劫,你拿钱走人,我们都相安无事,如果硬来,你我都不好过。


【法理分析】


1、如行为人(猥琐男)听了被害人(女律师)的话而停止强奸,属于“能为而不为”,应认定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被害人主动提出给行为人1000元,此时行为人并无抢劫的犯意,即使拿钱也不认定犯罪。


【心理博弈】


1、遇事要冷静,机智。


2、事先准备,花钱让犯罪分子通过可不犯罪的方式满足他的需求,引导犯罪分子回归到不犯罪的思维轨道上。


3、“围师必阙”:《孙子兵法》强调,即使进攻围城也要留给敌人一个缺口,避免“困兽犹斗”,激烈反抗反会遭受更大损失。


4、女性主动出击其实就是一种“进攻”,这种进攻应该让犯罪分子既满足欲望又有台阶下,他才会选择接受,也才可确保自己人身安全。此时,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满足生理欲望,这种欲望可以转嫁。女性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人身安全,花小钱,又给犯罪分子台阶下,这“交易”对犯罪分子来说是划算的,智退强奸犯的概率很高。


5、当然,脱身后应该立即报警。刑法强调免除处罚,并不等于不定罪(免除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人员,当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只给予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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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自律政视野、法律读品

编辑 | 四 月 

审核 | 郁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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