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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核制下,法官员额制还有必要存在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今天,本来要写流浪猫再审改判一案的,有个多年的法院网友,发来了一篇反映自己对本院今年入额遴选存在质疑的文章请求发表,因为文章为了增加说理性,大量列举了法院的内部文件,被烟语君婉言拒绝,但有些话还是想说一说。
据这位网友讲,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前最后一次作为审判员独立考核办案数的2016年,他还是某个法庭的庭长,年均办案130件,位列全院前列,却在入额遴选中的民主测评出来的业绩测评环节,排名倒数,甚至不如一个案子都不办的后勤人员。
之所以会如此,事后得知,在入额动员的研究会上,有领导直接点了其的名字称,某某某这次不能入额,今后也不能入额。事实真的也是如此,尽管已经快年过五十,无论资历还是办案经验都远超其他参选人员,但经历了近些年数次入额遴选,网友都不能入额,均是败在民主测评上。
网友由此感慨,如今的法官遴选,究竟是要选拔真正的办案力量,还是成了领导实现个人好恶的待遇封赏?如此的遴选标准,究竟是在鼓励大家专研业务,还是热衷于拉帮结派处理关系?再进一步讲,如此的遴选标准随意,是会增加内部的团结,还是在制造矛盾,制造躺平者?
犹如此前《司法改革最后还在坚持的法检官员额制,会有所改变吗?》、《司法改革前一法院领导的一句话,就已经预示了员额法官队伍的现状写过的,“案多人少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的最大难题”。各级法院为了增加结案想了各种方法,诸如加班加点、控制立案、诉源治理、加强考核等等,为何没有想到对员额制有所改变呢?
正如以上文章说的,法官员额制,当然也包括检察官员额制,并没有实现确立这一制度时设想的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办案质效不达标、入额不办案、能力不胜任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对入额领导干部挂名办案、虚假办案,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退出员额”等等工作要求,而正在陷入改革之初有人就警示过的官员化福利化待遇化终身化,最终成了影响提高办案效率、影响其他人员办案积极性、影响司法系统内部团结的阻碍力量。
不是曾经有宣传报道,某地法院有位五十多岁的员额法官,身患癌症经历了两次手术治疗,领导以示照顾,将其调整到了办案压力较小的立案庭申诉案件审查部门(中院)的,以便于其一边进行后续治疗,一边办理案件。
有网友就提出,设立员额法官制度,给与相应的两年一晋升职级、施行特殊的法官绩效奖励,是为了鼓励身在其位多办案、办好案的,而不是作为一种福利和待遇照顾某些人。如此这般,别说其他的人员,就是员额法官内部,岂不成了办不办案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
再如,另有文章中有介绍,在某些法院,有领导或是不愿执行岗位交流,或是年龄到限,或是自己申请,被取消了领导职务,只保留了普通的员额法官职务。对于这批人,普遍的做法是,挂靠在某个业务庭,基本不做硬性的办案要求,以表示尊重和照顾。
如此的做法,且不说根本不符合员额制设立的初衷和要求,更是在法院内部的其他人员看来,一旦入额就相当于进了待遇的“保险箱”,尤其对于领导而言。这样的做法,本来就是案多人少,还在造就了一大批入额不办案、入额少办案者。
这意味着,统计数据上的,2023年全国法院法官人均办案356件,真正办案的法官,则要背负着这些不办案、少办案的“员额领导”,很多都是年办案五六百乃至上千件,如何还能不累死累活、质量不高?
另一方面,大批的法官助理,甚至包括上文中提到的此前办案主力,却因为员额法官队伍成了终身制,想入却没有名额,想入却不是按照办案能力。如此局面,还如何能调动各方面各成分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但凡考核,即便再严密,只要肯想办法,都是可以人为制造的,就像终本案件大量代替实际结案一样。
在法官员额制下,尤其是大量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物业金融等简单民商事案件,都是法官助理甚至是书记员在处理主要的诉讼流程及内容。法官即便需要判决的主持开庭程序,也不过是走个过场,主要工作就是审核法官助理等草拟的法律文书而已。法官,实际上履行的就是,司法改革前院庭长的法律文书审批权。
各级法院目前已经大量的推行阅核制,也就出现了法官助理在主持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律文书草拟等几乎完整的诉讼流程之后,交给员额法官审核把关,员额法官再将法律文书交给院庭长阅核的重复劳动。试想,如果法官助理草拟的法律文书,直接交给院庭长直接阅核,是不是就显出员额法官在阅核制下,已经没有独立设置的必要了?
不可否认,赋予法官独立裁判权,进而实行“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其进步性,但运行了几年,基于各种原因,经过实践检验,不仅没有实现原来计划的提高效率和审判质量,不得不出台院庭长阅核制来把控办案质量。阅核制则进一步削弱了办案力量,以前很多庭长也是办案主力,现在阅核都忙不过来,而且抵顶办案数量,哪还有空闲和动力继续办案?
综上可见,员额制队伍自身,已经严重的福利化待遇化终身化,导致很多想要入额的法官助理晋升无望,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内部的队伍团结;员额制运行现状下已经出现了院庭长的阅核制,法官还在履行对法官助理办案的审批制,实则跟院庭长构成了重复劳动。据此,员额制,真的还有必要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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