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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拍照引发的律师与法警冲突,法庭休庭期间究竟能不能拍照?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今天,一段发生在某法院审判庭内女律师跟法警们之间的拉扯对峙的59秒的视频在网上传播,不少的自媒体都在对现场情况进行讲述,众多的律师纷纷发布视频、撰写文章分析其中的法律规定,关心女律师的后续遭遇。
根据众多自媒体陈述及现场视频反映的情况,今天(7月2日)上午一刑事案件开庭中,辩护律师对出庭检察官的出庭资格提出了异议,要求查看《出庭通知书》,审判长宣布律师有异议庭后可以拍照复制。休庭后,律师要求复制,审判长改口称不准拍照了,遂发生争议,引来了法院法警介入。
争议过程中,有女律师拿出手机要对现场情况拍摄,被法警要求删除。律师认为,休庭期间可以对执法行为录音录像,法警遂抢夺律师手机。期间,造成有女律师被推倒在地,“手臂、手腕、手指等多部位出现红肿”。

之后,有律师报警,警方出警后进行简单询问,并对法庭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固定。目前,法院法警仍扣押着律师的手机,称“休庭期间也不允许录音录像,已经对我的手机进行收缴”,受伤律师到派出所录了询问笔录,正在等待民警的处理结果。

不得不说,这又是一起律师跟法警、法院之间,对于法庭休庭期间究竟能不能拍照录像的争议。类似的争议,近期已经发生过多起了,可惜的是,往往都是争议之后不了了之,再无下文。有关部门既没有给出究竟能不能拍照的权威答复,也没有给出具体冲突处理的结果。

关于法庭休庭期间这个争议的法律分析,详见本号《难道无解:法院内不准录音录像vs不让录音录像我如何监督》(点击蓝字可阅读)一文,在此不做复述。休庭期间,哪有禁止录音录像的规定啊?

如此的冲突,表面上看是对法律规定的被执法者监督权、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场所“审录音录像若干规定”的理解分歧,实则反映了涉事法院是否严格执行司法规定的执法态度、是否敢于接受公开监督的自信,以及相关法院、司法人员妥善处理突发庭审状况的能力。

类似的情况,烟语君也曾经遭遇过(过程详见《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一文)。在某法院大门安检通道时,因为质疑法警要求的禁止携带钱包进入法院是否合规,遂被值班法警手指自己身前的执法记录仪,警告要服从法院规定,否则就不准进入法院。

烟语君询问如此规定来自何处时,有编号的法警直接回答是,“最高法院的规定”,并指着墙上张帖的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称,这就是规定。墙上的“规定”明明是经过检查可以携带随身物品进入法院,可法警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就是不准携带,否则轻则不准进入法院,重则“执法记录仪对待”。
当时烟语君就在想,如果自己拿出手机进行录像的话,按照安检处几个法警跃跃欲试、志在必得的架势,估计烟语君当天不仅要办的事情办不成,恐怕因为安检争议就离不开法院,直接被按上个扰乱司法秩序的罪名就罚款拘留了。
复盘此类纠纷争议乃至酿成激烈冲突的过程推及成因的话,无不是起源于各方对于法律规定、司法规定的理解不同。当事人、律师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违法对待,进而需要拿出手机录音录像,而作为相对方的法官、法警则一味地强调让当事人、律师服从自己对于规定的理解以及司法事项的安排,否则就不问当事人或律师的诉求,要以服从庭审纪律、不得录音录像等司法处罚手段予以惩处。
类似的纠纷,之前也发生在警察执法是否允许公民录音录像上,为此还发生过无数的争论及冲突。2016年7月,公安部就面向基层一线民警以视频形式举办了一场培训会上,明确提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在2017年1月举办的第二期培训会中,公安部也再次重申:既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又要坚持依法依规正常执法,维护执法权威。

“对交警道路交通执法、民警治安巡逻、一般性执法等公开执法,群众可以拍摄,但拍摄者不得干扰民警执法,与现场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最近不能少于两臂距离(约1.5米),不得越过警戒线拍摄,不得进入巡逻检查中心区域进行拍摄。”

如此明确的规定之后,再也没见过现实中发生执法民警与围观群众因拍摄而发生纠纷乃至酿成冲突的事情。参照如此的规定,如果也适用于法院诉讼事务处理、法警执法过程的话,势必也会减少很多类似的冲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可见,在法院内仅是有限的场所内、有限的业务活动中,禁止录音录像,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等查阅复制法院掌握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可是,到了一些法院的执行中,就成了法院一切场所、一切时间段内的禁止录音录像,甚至规定不准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如此的规定与现实执行不一致,不发生冲突才怪!试想,如果按照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庭审活动直播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律师还有必要录音录像吗?

还是那句话,公生明,廉生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会倒逼某些司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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