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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离婚后析产纠纷三名法官被抓,如何规制领导受贿后“合法操控”办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今天,“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了一篇《三名法官被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14年未结案》的文章,令烟语君看后直冒冷汗。文中反映的问题,真实而又令人无奈,那就是如何规制法院领导跟案件当事人串通之后,利用合法的案件监管权来操控案件结果自己谋利的问题。
先概括一下上述文章的大概:男方老张和女方老许都算是社会上的“成功人士”,婚后资产过亿元,不幸闹起了离婚,还因为离婚后如何析产互相起诉的打了两个官司。

具体案情就不说了,反正两个官司老张都败诉了,一个是从一审直接败到了高院再审,一个是一审部分胜诉二审改判全部败诉再审继续败诉。
两个案子分别在2013年1月、4月被高院再审驳回申诉,没想到的是,却在四年后因为女方老许被抓被判刑后引出来的一系列行贿受贿案件裁判文书的意外曝光,令这两个案件开启了重审的序幕。

“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报道,因为老张老许这场离婚析产案被抓被判的三名法官,分别是时任两个案件一审法院的副院长金某、时任案件二审法院上诉案件审判长、后任某法院代理院长的蒋某以及时任另一案件二审审判长、后任某县法院院长周某。令人意外的是,两个案件的一审审判长肖某,却未因该案涉案。

文章报道,据两案一审审判长肖某作证称:许某提起诉讼一案判决书经分管副院长金某签发,因为该案无论从标的金额或者影响程度上都很大,按规定是要经过分管副院长签发;基本上案件的每一步进展他都会向金某汇报;金某曾问过他“许某的诉讼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的问题,在合议庭意见出来后,金某也问过“为什么许某在梧州的那套房子判给张某”的问题。

金某为何如此“关注”此案呢?法院审理查明,许某张某发生诉讼之后,许某的诉讼代理人便私下找到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金某,请教和请求金某给予指导和关照。在金某的一路干预下,许某的案件在立案、审理阶段,金某屡屡打招呼或过问,更是有了上面对案件承办人的直接“指导”。这些的背后,金某不仅两次参加许某一方的宴请,还收受了13万元的好处费。

其中有一个案子,一审判决的是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许某“继续发力”,用16万多元的好处费直接“搞定”了二审法官蒋某,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许某的上诉请求。

这篇报道引人深思的问题很多,本文只说一下其中的两点:一是这两个案件都是当事人利用金钱和关系开路,“搞定”了一二审法院,并未见高院再审法院法官受贿的信息,但再审都是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可见,再审程序的审判监督作用有多虚设,连通过行贿获得的两个民事判决中的错误,都发现不了。

二是本文想说的重点,如何规制法院领导利用手中合法的审判监管职责“违法”操控案件结果?这两个案件的一审期间都是发生在司法改革前的2011年,其时各级法院施行的都是重大案件院领导裁判文书审批制(张某许某离婚后争议的财产达几千万元,按照规定肯定是需要分管院长金某的监管、审批)。

如何才能区分院领导对案件的监管、审批是出于依法履行对案件审判质量负责,还是收了案件一方好处的基于个人目的“偏向”呢?本号在《裁判文书阅核制度不是洪水猛兽,就怕领导不学无术或是夹带私货》一文中就提到过,不管是审批制,还是阅核制,就怕负责把关的院庭长,把质量把关的责任当成了鸡肋,只看到了掌控裁判结果的权力,而且是个人可以牟利的机会;就怕有的司法掮客谙熟了其中的门道,找到了可以绕开承办法官而一步到位操控案件结果的捷径,直接拉拢腐蚀院领导。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的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案件当事人越过了一审办案法官,直接拉拢腐蚀了具有案件结果操控权的一审法院副院长金某。别说什么法官需要刚正不阿、一身正气的话,按照审批制度,没有院领导的签字,案件不仅结不了而且还要背上得罪领导的名号,有哪个法官能不听领导的判决意见?

如此的问题,正是本轮司法改革确立的“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员额法官审判模式,放权给法官独立裁判要解决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官办案不过是走过场,判决结果由不审案的领导决定。

有位网友曾经跟烟语君说,司法改革前,曾经有律师跟办案法官当面说,这个案件你这么办就领你的人情,你不这么办最后也得这么办,你还要背负一个得罪人甚至背个错案的办案责任。网友还说了这个案件的其他,有机会再说......

令人担忧的是,号称不同于司法改革前的院领导裁判文书审批制的阅核制来了,院领导再一次获得了普遍性合法左右法官案件裁判结果的权力。究竟领导是出于公心的目的否定法官办案结果,还是出于私心,没有行贿受贿这时隔多年的偶发性东窗事发,就算是办案法官也分辨不清啊!就算是分辨的清,案件上了法官联席会议乃至审委会,谁会敢得罪分管领导呢?

两个都经过省级高院再审驳回申诉请求的案件,在时隔三年之后,因为案件当事人涉别的案件被捕,为立功交代出了司法掮客,进而牵扯出了受贿法官,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网友不是提出了,法官涉案贪腐的,审理案件都应该重审。

令人意外的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如何获得的这几人行贿受贿刑事判决书?试想,如果没有这意外获得的判决书,经过了两个案件六次审理的张某,又如何知道自己的官司输在哪里呢?

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一招,那就是司法公开,就像秦砖一样,历经几千年,上面制作人员的姓名、所在的机构和制作地点,还清晰可见。费了这么大劲纠正裁判文书审批制弊端之后,不能再回到院领导随意操控案件结果,既然要给予领导裁判结果异议的“阅核权”,就应该将领导的阅核意见一并随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至少向当事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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