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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他人遗留的简易住宿棚不宜认定为容留吸毒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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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水泥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委会**组,现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于2020年7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胡某甲于2016年3月份见其住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外来人口聚集地简易住宿棚处对面原本属于湖南籍老乡胡某乙的简易住宿棚无人管理,便进入胡某乙的简易住宿棚进行打理并将遗留下来的木板用砖头垫起搭成床以及将吊网挂起,用于平时吸食毒品和休息。2016年5月13日21时许,胡某甲在该处简易住宿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放置木板床上,后吸毒人员胡某丙、孟某某、胡某丁三人先后陆续来到该处简易住宿棚内,见到胡某甲放置在木板床上的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便分别先后上前进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天23时许,胡某甲、胡某丁、孟某某、胡某丙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认定胡某甲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胡某甲没有组织吸毒人员胡某丁、孟某某、胡某丙到该简易棚内吸毒,胡某甲对该场所是否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支配权的事实不清,且吸毒人员也认为该简易棚无需经过胡某甲的同意才能进入该场所。因此,认定胡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官:吴  

                       检察官助理:朱枫

                       书 记 员:莫壮宝

                        2021 年 3 月5日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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