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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 | “红树保护+蓝碳修复” 府院协作守护美丽“木兰风光”

福建林业
2024-09-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木兰溪治理理念,持续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开展湿地保护行政司法协作活动。



8月12日,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和三江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在木兰溪口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现场举行府院协作交流活动。各协作单位就做好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交流发言,并签订共建协议。



协议主要规定了建设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的协作原则、协作内容及协作机制,一是明确结合湿地公园建设,开展红树植物种植的替代性修复,即“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二是办案单位通过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湿地保护专家库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成果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三是推行“生态+执行”模式,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进行监督、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

该项工作聚焦于利用区域湿地资源,针对特定生态环境破坏案件,采用创新模式进行生态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在湿地公园补植红树植物,从而实现生态治理,并推动了蓝碳替代性修复的探索。此举是实施“绿碳+蓝碳”双碳战略的关键一环,强化了府院联动机制,促进了环境资源保护格局的多元化与科学化发展。









实施蓝碳替代性修复案例





近期,涵江区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在江口镇新墩村兴化湾(俗称网红海)附近海域使用禁止的导陷建网陷阱捕捞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渔获物若干。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价格认定为1121元,被告人应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11210元。

因“网红海”环境整治,本案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无法原地修复,区法院责令被告人通过采取等价异地替代性修复方式,委托第三方在湿地公园内种植红树植物,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这种方式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有效发挥湿地公园在生态修复和法治宣传方面的示范性作用,保护木兰溪入海口的海洋生态系统。

下一步,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凝聚更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为木兰溪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木兰溪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助力莆田绿色高质量发展。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视频来源:海博TV

一审:董建行

二审:杨喜书

三审:傅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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