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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道金斯:何以为人?

Richard Dawkins 少数派悦读 2023-02-18



何以为人?作者:理查德·道金斯(英国皇家科学院院士)译者:赵淑妙

当有智慧的生命发现了自身存在的理由时,可以说,他们已经迈入了成年。假如外太空的确有更高智慧的生物,而且曾经造访地球;为了评估我们的文化水准,他们会问的第一个问题当然是:“地球人发现了演化没有?”

生命体尽管已在地球上生存了三十多亿年,但并不知道所以然,直到其中有个人弄清楚了其中究竟,他就是达尔文。凭良心讲,在达尔文之前已经有人约略知道了这事实,但达尔文是第一位扎实又有条理的说明“我们为什么存在?”这问题的人。当好奇的孩子问到如本章章名的问题时,达尔文给了我们明智的答案。而且在面临更深入的问题,例如“生命有意义吗?”“我们为什么而活?”“人是什么?”的时候,我们也不再需要诉诸迷信了。

关于最后一个问题,著名动物学家辛普森(George G. Simpson, 1902-1984)这样答道:“我现在要指出,在一八五九年《物种原始》发表以前,要回答那个问题是不值得的;而且如果我们完全不去想那个问题的话,还会好过些。”
  
▍是自私还是利他

时至今日,演化论就跟“地球绕着太阳运行”一样,已经普遍得到接受,但是达尔文这项革命性理论的应用范围,却还有待推广。“动物学”在大学中也还不算一门主要的学科,甚至决定选修该学分的学生,在事前也多未明白它的意义。在哲学及其他人文科学的学科里,至今所讲授的,还好像这世上未曾有过达尔文这人似的。

无疑的,时间将会改变这一切。但不管如何,本书无意再对达尔文主义广泛探讨了;这本书将要探究的是,演化论对某些特殊论点所造成的影响,尤其是想探讨“自私”(selfishness)和“利他”(altruism)两者的生物本质。

姑且不说学术上的趣味性,这个主题在人文层面上的重要性是很明显的。它涉及到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每一面:我们的爱与恨、斗争与合作、施舍与偷盗、贪婪与慷慨。这些都是劳伦兹(Konrad Lorenz, 1903-1989,与丁伯根同获一九七三年诺贝尔生医奖)的《斗性论》(On Aggression)、亚得利(Robert Andrey)的《社会契约》(The Social Contract),与亚伯艾比斯菲德(I. Eibl-Eibesfeldt)的《爱与恨》(Love and Hate)所诉求的焦点。

很不幸的,这些作者都彻底搞错了。他们的错误在于误解了演化的进行方式。他们做了谬误的假设,以为在演化进行当中,物种(或群体)的利益比个体(或基因)来得重要。蒙塔古(Ashley Montagu,人类学家)会把劳伦兹视为“主张『大自然两手血腥』(nature red in tooth and claw)的十九世纪思想家的直系后裔”,其实很讽刺,因为就我个人对劳伦兹所持演化观的了解,他其实跟蒙塔古一样不认为“弱肉强食”是自然界唯一的规则。至于我,倒是跟他们两人都不同,我相信丁尼生(Alfred Tennyson, 1809-1892,英国诗人)的名言“大自然两手血腥”,对于现代人所了解的天择(natural selection),恰是很好的总结。
 
▍基因极度自私

本书所要讨论的主题是:我们及其他所有的动物,都是由自己的基因所制造的机器。但在进入讨论之前,我想简要的澄清我要讨论的问题是哪些,而不想讨论的又是哪些。

比方讲吧,假如有一个在芝加哥帮派里的人,享受既富有又长命百岁的生活,我们就会猜想他可能拥有以下几种特质:心狠手辣、快枪手、善与达官显贵交朋友。这些猜测都不是绝对没理的推论,因为如果你知道他如何在江湖发迹和存活,的确可以针对这个人的特征做某些臆测。

同样的,我们的基因在高度竞争的世界中,也已存活了数百万年,就凭这一点,就足以去推想基因有哪些特质了。

我所要强调的是:成功的基因有个主要的特性,就是“极端的自私”。基因的自私本性,往往会在个体行为上表现出来;然而,我们会发现特殊的景况下,动物个体的基因会借用有条件的利他主义,来达到它本身自私的目的。

前句“特殊的”及“有条件的”,是很关键的词。举例来说,可能很难令人相信,“博爱”和“所有物种的福利”这两种观念,其实没有任何演化上的意义!
 
▍此事无关道德

现在我切入第一个观点:我绝不是在演化论的基础上谈道德,我只是讨论物种如何演化而已,而不是讨论在道德上人人应该如何举止。

我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我正置身于可能会被极多人误解的危险,这些人并不能分辨哪些才是正确的观点。我认为人类社会若只是奠基在一般无情自私的基因法则上,那这个社会将是很污秽的。不幸的是,无论我们多惋惜某件事,却无法使它不成为事实。

这本书着眼在读来有趣,如果你想从中抽取些许道德规范,那么就当本书是个警告吧!我想警告你,如果你想(其实我也想)去建立一个大家都乐意合作,而且大公无私的追求共同好处的社会,那你就错估了生物的天性。所以我们得努力“教导”如何利他和博爱,因为我们性本自私。同时也要了解,我们身上自私的基因在想些什么,因为这样至少有机会去搅乱它们原始的设计,而这是其他物种永远办不到的。

站在教导的立场讨论这些观点时,若你以为基因的遗传特征,是固定而且不能修改的,就大错特错了。基因也许教我们要自私,但我们不必完全遵照它的吩咐。只是,假如天生就有利他基因的话,行善就不会那么难学了。

在动物界中,人是最独特的,因为人相当受制于文化,以及由学习和传承而来的影响。有些人可能会说:文化对人类太重要了,基因(不管自私与否)和了解人类的天性,实在是不相关的。但有些人却持相反的看法。不论是赞成或反对,全取决于你所持的立场──也就是先天或后天,何者决定人类的本性。

▍人之异于禽兽?


这导入了我在这本书的第二个观点:我不想激起“先天、后天”这种截然不同立场的争辩。当然在这方面我有意见,但我不会去表白。不过,某些文化所隐喻的观点,我会在第十一章提出一些看法。

假如基因对于现代人的行为真的毫无影响,假如我们真的在这方面有别于其他动物,那么我们还得问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是什么法则使我们到最近才异于其他动物?假如人类真的并非我们所想的那样“例外”的话,那我们更应该去探究,到底这法则是什么!

本书第三个观点是:不描述人类或任何其他动物的详细行为。我只在举例说明时才会用到实际的行为细节。我也不会说:“假如你注意狒狒的行为,你会发现牠是自私的;那么,人类的行为可能是自私的。”这与我所举的芝加哥帮派分子的例子,在逻辑上完全不同。我的逻辑推论是:人类与狒狒都是天择下的产物;假使你注意自然界中天择的运作,似乎可以说,天择下的任何产物都应该是自私的。所以我们可以预期:当我们观察狒狒、人类或其他所有生物的行为时,这些行为应该都是自私的。

如果我们的预期是错误的(也许我们观察到人类行为的确是利他的),那我们就得去面对一些伤脑筋、而且需要解释的事了。

在进一步深入讨论之前,还需要下一些定义。一个实体(如狒狒),如果牠会为了其他相同实体的“福利”去“燃烧自己”的话,就被称作“利他的”。自私的行为与利他有完全相反的结局。“福利”应定义为生存的机会;虽然这点对生与死的影响有时很小,似乎可以忽略掉。不过,在现代版的达尔文理论里,有个令人讶异的结论;对生存机率微不足道的影响,都可能对演化产生重大的冲击。这是因为生命长河有足够多的时间,使这些影响能被察觉到。
 
▍只谈自私的行为

了解到利他及自私的定义是行为上而非主观的,非常重要。我不想将动机心理学考虑进去,也不想讨论一个人表现出利他行为时,究竟是真的发自内心,抑或只是因为自私的动机。也许这两种情形都对,或都不对,或许我们永远都不知道。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本书所要讨论的重点。我的定义只是单就行为所产生的效应而下的。这些效应是否会提升或降低假设中“利他者”或“受惠者”的生存条件?这才是我想讨论的主旨。

要用实际的例子,来说明在长期生存条件下的行为效应,是件颇复杂的事。事实上,当我们将这定义应用在实际的行为时,一定要用“明显的”这三个字来强调。很肤浅的去看一种明显的利他行为时,我们往往都会认为利他者都一定会牺牲自己(其实很少如此),才能使受惠者生存。但通常在我们审视这些明显的利他行为后,会发现这些行为只不过是“自私”的伪装。
再一次声明,我不是说背后的动机是自私。你若从这些行为对生存的真正效应来看,就会发现和我们原来以为的刚好相反。

现在我要举几个明显自私或利他的例子。如果我用人类的例子,就很难去压抑“人”的主观思考模式,所以我用其他动物的例子,来说明自私的行为。

黑头鸥(blackheaded gull)是聚居性的鸟类。窝与窝之间相隔不过数英尺。当雏鸥刚孵出时,既弱小又没有自卫能力,很容易会被吃掉。常发生的情况是:一只黑头鸥等着牠的邻居一离巢(也许是出去捕鱼),就猛然扑过去,将邻居的雏鸥吞掉。如此牠可以获得营养的一餐,又免去捕鱼的麻烦;再说,牠可以留在家里保护自己的雏鸟。

更为人熟悉的例子是极可怕残酷的雌螳螂。螳螂是种大型的肉食性昆虫。牠们通常只吃比较小型的昆虫,像苍蝇一类的;但牠们也会攻击其他任何会动的东西。当牠们交配时,雄螳螂会小心翼翼的爬近雌螳螂,搭在牠身上,然后开始交合。假如雌螳螂逮住机会的话,她会吃了雄螳螂,而且会先咬牠的头──不论是交配前、过程中或分开后。

我们可能会想:等交配完了再吃牠,才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吧?但丢了头并不表示雄螳螂的身体就失去性能力。说得更具体一点,昆虫的头部是某些抑制神经的中枢,所以雌螳螂吃了雄螳螂的头,可能还会增进雄螳螂的性能力。假如这点成立的话,那可真是额外的好处。当然最主要的是:她获得了一顿饱餐。

“自私”这个词,可能是上述极端例子的含蓄说法,尽管这十分吻合我们的定义。也许大家对南极大陆上懦弱的帝王企鹅(emperor penguin)会有一致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企鹅站在水边,迟疑着不敢跳下去,因为有被海豹吃掉的危险。如果这时有一只企鹅先跳下去,那大家就可以知道哪里会有海豹了。当然谁也不想先做实验品,所以牠们就会等待,有时甚至还会试着互相推挤下水。
 
▍牺牲小我

更常见的自私行为,只是拒绝与他人分享一些重要的资源,比如食物、生存领域或性伴侣。但现在,我想请大家看一些显而易见的利他行为的例子。

工蜂的螫刺行为对于盗蜜者,是很有效的防御措施。但工蜂的螫刺其实就是“神风特攻队”式的自杀行为。因为在攻击的同时,工蜂的主要脏器都会被拉出体外,很快就一命呜呼!牠们这种自杀任务或许可以保护整个群体,维持生命及食物存量,但牠自己却永远享受不到。从我们的定义来看,这的确是一种利他的行为。

我再提醒一下:我们不是在探讨意识上的动机。在这里所举的例子及自私行为的例子中,不管意识动机是否存在,都与我们的定义无关。

为朋友舍命是最明显的利他行为,但有时候还是会给朋友带来危险。例如许多小型鸟类,当牠们遇见掠食性鸟类时(如大老鹰),会发出警讯,通知整群同伴赶紧逃命。毫无疑问的,这只发出警讯的鸟会将自己暴露在危险中,因为牠引起掠食者格外的注意。或许这只是个附带的危险,但至少它给人的第一印象,合乎我们对利他行为的定义。

最常见又最显著的利他行为,就是父母,尤其是母亲对子女的行为。

父母养育子女不是在巢中、就是在自己体内,花费本身大量成本来喂养子女,冒极大的危险去保护子女免受掠食者的侵害。举一个特殊的例子吧,一些在地面筑巢的鸟类,常在掠食者(如狐狸)靠近时,表演“分心术”的把戏。母鸟会假装跛行的离开巢,缩着半边翅膀好像断了似的。当掠食者搜寻到这只假装残废的猎物时,就会被引开而不顾巢中的雏鸟。一旦狐狸扑向母鸟时,牠却立即一飞冲天。此举或许可以挽救雏鸟的生命,但自己却得冒很大的危险。


▍“群体选择”大谬误


我并非想用这些故事来建立我的观点。在耗费大量时间去建立任何形式的通则上,选些特殊例子绝非真正的好方法。我之所以用这些例子来作证,只是想在个体层次上,说明自私及利他的行为。

这本书将告诉你,我所谓“基因的自我本位”的基本法则,可以用来解释个体的自我本位及利他本位。但首先,我必须针对利他的谬误解释再作一番澄清,因为这种解释是一般人都这么认为的,甚至学校也这么教的。

这种解释是建立在我曾提及的误解上,就是“生物会因演化而去做对种族有利的事”。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这种论调是如何在生物学里发迹的。

动物的一生,大部分是投资在生殖上;而且在自然界中观察到的大部分利他牺牲行为,是发生在父母给与子女。“种族的延续”是生殖的婉转说法,而且不可否认的也是生殖的结果。你知道的,只需一点稍微夸张的逻辑,就可归纳出:生殖的功用就是延续种族。如此一来,这只不过是更进一步错误的结论:通常动物如此做只是想延续种族。以“种族”为出发点的利他主义者就采纳了这种说法。

这种错误的思维,也可以概括在达尔文的术语里。演化是借由天择来作用的,天择是指“最适应者”与众不同的生存方式。所以,我们会一步步从最适应的个体,谈到最适应的族群、最适应的物种,然后还有什么呢?从某些角度来看,这问题并不顶要紧,但在论及利他时,则显得相当重要。

假如某物种要在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中比赛,那个物种的每一个体就得视同一局棋赛中的卒子,随时要准备为大局牺牲。用更恰当的说法来比喻:某个群体(可以是一个物种或一个物种内的族群)的个别成员,若都有心理准备,愿意为整体的福利牺牲自己,而另一个团体中的个别成员,都将自己的利益摆在首位;结果是,前一种群体可能较后一群体不容易灭绝。如此一来,这世界将由全拥有自我牺牲的个体的族群所组成。这就是“群体选择”(group selection)理论!长久以来,它一直被不熟悉演化论细节的生活学家当作事实。

群体选择在英国动物学家韦恩艾德华(V. C. Wynne-Edwards, 1906-1997)的名著中问世,亚得利的《社会契约》一书则将它普及化。与这相反的理论通常通称“个体选择”,不过我个人较喜欢称它为“基因选择”。
 
▍“个体选择”是什么?

要对“个体选择”这题材作个快速回答,我只能这样讲:即使在一群利他者中,也总会有少数个体不愿作任何牺牲。假如在利他群体中只有一个自私的家伙,随时准备贪图其他人的利他性,照定义来说,他会比其他人容易生存及留下子孙。然后他的每一个后代,都会遗传到这种自私的特质。在这种天择下,经过数代之后,这利他族群就会被自私的个体所抵消了,而和“自私族群”没有分别。

纵使我们认为在纯粹的利他族群中,不可能会有任何败类产生,但我们仍然很难去阻止自私个体,从邻近的自私族群中移入利他族群,且借由通婚污染利他族群的纯粹性。

个体选择论者认为:群体一定会趋于消灭;而且不论群体消灭与否,它可能会被个体的行为所影响。个体选择论者甚至可能会认为:只要群体中的个体具有与生具来的远见,那么牠们就会察觉自身最大的长期利益,其实是隐藏在巩固其自私贪婪里,如此反而可防止整个族群的消灭。

这种论调近几年来,在针对英国劳动人口的话题中,不知被提到了多少次。但比起个体竞争的快速和猛烈,群体消灭只是个缓慢的过程;甚至当群体发展更趋缓慢、而且不可避免的走向下坡时,自私的个体还是会靠着利他者,而得以在短期内发达起来。不管英国的公民有没有福气能有这种远见,演化仍会盲目的向未来持续进行。
  
▍众口可以烁金

虽然群体选择理论在专业的生物学家中(对演化论有相当认识的),仅获得少许的支持;但这理论仍有相当多的直觉认同。

当一代又一代的动物系学生从学校毕业后,一旦发现他们所学的群体选择理论,与正统的理论完全不相符时,必定会感到非常讶异。他们的讶异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有一本专为英国高等教育的生物学教师所写的书《纽菲德生物学教师指南》(Nuffield Biology Teachers’ Guide)中,有以下引用的一段话:“在高等动物里,个体可能会产生自杀的行为,以确保整体族群的生存。”由此可见,这个不具名的作者刻意忽略掉一些争议性的事。不过这也可能让他获得诺贝尔奖;因为劳伦兹在他的名著《斗性论》中也提过,斗性行为有“保存物种”的功能,斗性可以确认最适的个体,允许牠传宗接代。劳伦兹也是诺贝尔奖得主。

这种争论是没完没了的,但我在这儿想说的是:群体选择的想法早已根深柢固,以致于劳伦兹(就像《纽菲德指南》的作者一样),对于自己的说法明显与正统达尔文理论完全违背时,却毫不知情。

我最近在英国国家广播公司播制的、关于澳洲蜘蛛的电视节目上,看到了一则有趣的实例。节目中的“专家”,在观察到绝大多数的蜘蛛幼虫被其他动物吃掉后,她居然这么说道:也许这正是这些蜘蛛幼虫生存的真正目的,因为牠们只需要有少数同类存活下去,来完成传宗接代的使命,就可以了。

亚得利在《社会契约》一书中,还用了群体选择理论来说明整个社会制度。他清楚看出人是一种偏离了“动物正义”的物种。在这点上,我认为他是做了家庭作业的好学生。他对正统理论的反驳非常理性,关于这点他实至名归。

也许群体选择理论能引起极大共鸣的一个理由,是它完全站在我们所共有的道德与政治上的观点,来看待问题。人是很矛盾的,我们可能常常表现出自私的行为;但在某些较不切实际的状态,却又极力推崇那些为他人牺牲奉献的人。至于我们要如何解“他人”这个词,可真是有点迷糊了。群体内的利他行为,其实经常伴随着群体间的自私行为一块出现,你从工会的运作就可以看出来。
  
▍完成大我?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家是我们自我牺牲下的最大受惠者,年轻人会受到期望,为本国的荣耀前仆后继的壮烈成仁。尤有甚者,国家还会鼓励青年去残杀其他的个体──不为别的,只因他们属于另一个不同的国家。

但是最近,出现了一股反种族主义和反爱国主义的力量,促使全人类能感受到“四海一家”情怀的趋势。我们利他主义的目标,似乎在人道精神层面又扩张了,这就出现一个有趣的推论;它看来似乎又在支持演化论中“对物种有利”的理念。

政治上的解放者──也就是我们最常见到、又最为人信服的种族代言人,经常对那些稍微逾越利他表现的人,给与最大谴责,只因为那些人让其他种族分享了利益。不只是他们,你看吧,假如我现在说,我对防止捕杀巨鲸的兴趣,要比我对改善人们的居住状况大,肯定也会使一些朋友大吃一惊。

把自己拿去与其他种族的成员作比较时,我们总会有“本身应受特别尊重”的感觉。这种感觉是长久以来就根深柢固的。在非战争时期,杀人可说是一般人所犯最重的罪。我们的文化更强烈的禁止吃人,即使是死人也不能吃。然而,我们却喜欢去吃其他种类的生物。好些人就算看到十恶不赦的罪犯被处决时,都还会害怕发抖,却随兴射杀那些没有犯罪而且温驯的动物。其实,我们去杀害那些无害的动物,常常只是为了娱乐与消遣而已。
 
▍哪一个层次才算数?

再说到人类的胚胎,其实和变形虫一样都没有什么人性,但所受到的尊重和法律所赋予的保障,却远超过黑猩猩所受的待遇。顺带一提,根据最近的研究显示,黑猩猩有感情而且还会思考,甚至有能力去学习人类的语言。至于胚胎,只因它属于我们自己的种族,便立刻被赋予特权及利益。我不知道那些抱持种族主义(speciesism)的伦理学者──在此我借用莱德(Richard Ryder)的术语──是否比那些抱持种族偏见主义(racism)的伦理学者,更能妥当的站在符合逻辑的立足点上?我只知道在演化观的生物学上,这种想法根本找不到适当的基础来支持。

要在家庭、国家、种族、物种,或所有活生生的东西的哪一个层次,来行使“利他”,才符合人类的道德规范?这是相当令人困扰的。这种困扰,就如同在生物学上,要根据演化论来预期利他应发生在哪一层次,一样令人迷惑。

就算群体选择论者发现两个敌对族群之间的成员,彼此都心怀不轨,他们也不会觉得讶异;因为这就类似工会成员或军人,他们都会偏袒自己的群体,以争取有限的资源。如此一来,我们就要问:群体选择论者如何决定,哪个层次才是最重要的?假使群体选择现象既发生在物种内的各个群体间,也发生在物种与物种之间,那么为什么不能发生在规模更大的群体之间呢?

我的意思是,既然几个物种被归类为属,几个属被归类为科,几个科又集合成目,几个目又集合成纲;而狮子与羚羊就和人一样,都属于哺乳动物纲,那么我们能要求狮子该为了哺乳动物的利益,不去猎杀羚羊吗?

狮子当然可以去猎杀鸟类或爬虫类,如此就可以避免哺乳动物纲的灭绝。但是这么一来,又如何去维持更高一层的脊椎动物门生生不息呢?
  
▍且听我说来

要用“归谬法”(reductio ad absurdum)来反驳群体选择理论,指出它的不适用,对我而言是轻而易举的;但对于明显存在的个体利他性,我仍然需要花多些篇幅来解释。

譬如,亚得利认为汤姆生氏瞪羚(Thomson’s gazelle)的跺脚行为(stotting),只有以群体选择理论才可能解释清楚。这种在掠食者之前才有的夸张行为,与鸟类的警讯十分雷同。这样的行为同样都在警告其他同类危险将至,但在另一方面,似乎也吸引了掠食者对跺脚者的注意。

我们有必要解释跺脚瞪羚和其他类似的现象,这在后续几章将会讨论到。但首先,我必须为自己的想法辩解。

我认为从天择的角度来探讨演化论的最佳方法,是从生物的最底层切入。我的想法深受威廉士的名著《适应与天择》(Adaptation and Natural Selection)所影响。我所提出的中心思想,则是受魏斯曼(A. Weismann, 1833-1914)的学说──“生殖细胞的延续性”(continuity of germ-plasm)所启蒙。魏斯曼是二十世纪初的生物学家,当时可还没有发展出基因理论。

我将要证实天择以及利己主义的基本单位,既非种,也非群体。严格来说,更非个体,而是“基因”这遗传的最基本单位!

对某些生物学家而言,乍听之下,可能会认为我的观点太极端了。虽然我的表达方式让人有些不习惯,我仍然希望他们在真正了解我所指为何之后,能同意我的看法。

举证需要时间,但我们一定得先起个头,那么就生命的源头开始谈起吧!

本文选编自《自私的基因》,注释从略。标题为编者所拟。文章版权归作者及出版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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