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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 王振华、王冬燕:从动性、质性到物性: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

九万学者关注了→ 语言学通讯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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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性、质性到物性: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

 

王振华

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语篇语义、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语言学、评价理论。






摘    要名物化与使用中的语言(language in use)和语言使用者(language user)有关,既是一种语法现象又是一种语义现象,具有语法和语义特征。本文基于系统功能语言学理论,从语法和语义两个方面讨论使用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通过从动词、形容词等转换为名词的语法过程,考察从动性、质性到物性的语义过程。此外,本文还比较了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通过比较发现,在英汉两种语言里,名物化语言现象在语法和语义上的特点和呈现方式有同有异。文章的最后讨论了两种语言中名物化语言现象的异同对汉语名物化语言现象英译的启示。

关键词名物化; 动性; 质性; 物性; 

文献来源: 王振华,王冬燕.从动性、质性到物性:对比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J].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020,43(1):13-22.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话语的适用语言学研究”(16BYY051); 

作者简介: 王振华,博士、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语篇语义、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语言学、评价理论。王冬燕,讲师。研究方向:系统功能语言学、基于语类理论的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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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词类与词类之间本来就是一个非离散型的连续统(吴怀成2011)。因此人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因表达的需要,词类与词类之间就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现象,如动词转为名词等。英汉两种语言在使用的过程中都有动词转用为名词,或形容词转用为名词,甚至单句转用为名词的语法现象。但是,当它们转用作名词的时候,其语用功能或者意义不再是它们固有的具体功能或意义。它们原有的具象意义随着词性的变化变得抽象。也就是说,转用作名词的动词或单句不再指具体的动作或状态,转用作名词的形容词也不再指具体的特征或性状。这些动词、形容词、单句转用作名词后在原有意义的基础上增加了“指物”功能。这样的转用过程在系统功能语言学里叫“名物化(nominalisation)”过程,这样的过程所形成的语言现象叫名物化语言现象(Halliday 1978:202,1994:41;Martin 1992:138-139,1993:203-220;Halliday&Matthiessen 2004:437-441,2014;王振华、石春煦2016)。因篇幅有限,本文讨论的名物化语言现象主要指由动词和形容词在使用过程中转变而来的名物化语言现象。英语界的语言学者认为英语中存在名物化现象,汉语界的语言学者对汉语是否有名物化现象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汉语中有名物化语言现象,也有学者认为汉语中没有名物化语言现象。

本文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框架下讨论名物化现象,把动词的一致式(congruent)意义称为“指动性”,把形容词的一致式意义称为“指质性”,把名词的一致式意义称为“指物性”。本文分析发现,英汉两种语言均有名物化语言现象,不过两种语言在这方面有异同。本文认为,认识这些异同,对比较英汉两种语言以及两种语言之间的翻译都有启示。


02

名物化:词性的语义属性、名物化的生成方式和语法角色

2.1 名词、动词和形容词的基本语义属性

名物化作为语言学现象,既是语法范畴,又是语义范畴。语法上,有词性和级阶(详见3.1)的变换;语义上有从一致式走向非一致式的变化。了解词性的基本语义属性是了解名物化语言现象的基础。

语言作为表达意义的符号具有指称性。语言符号本身具有“能指(signifier)”功能,被语言符号指称或表示的概念或事物为“所指(signified)”(de Saussure 1959:67)。根据索绪尔“能指”和“所指”的观点,词类作为语法范畴在语义上也可以指称事物或表示概念,如虚词可以表示限定性(如英语中的冠词)、时空性(如介词)、连接性(如连词)等。这些“所指”体现了这些词类的基本语义属性。这里重点讨论名词、动词和形容词三种实词的基本语义属性。

名词的基本语义属性是指物性。语法上讲,名词是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的“成分词”;语义上讲,名词“是表示人物时地的词”(邢福义2009:66-67)。也就是说,名词可以指人、指物、指事件、指时间、指地点、指方位。在功能语法中,名词所指的对象被抽象为大写的“物(Thing)”(Halliday1994:180),具有“物性(thinghood)”:具体的“物性”和抽象的“物性”。因此,不管名词指人、物、事、时、地,还是方位,都可以概括为大写的“物”。名词具有指物性。

动词的基本语义属性是指动性。动词也是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的“成分词”,是指行为动作或状态的词(参见Halliday 1994;Halliday&Matthiessen 2004,2014;吕叔湘、马庆株2000;陆俭明2003;陆俭明、沈阳2003;邢福义2009),具有指动性。依据功能语法中所谈的六个过程类型(参见Halliday 1994,2004,第5章),动词可分六种,即行事动词(doing)、心理动词(sensing)、行为动词(behaving)、言语动词(saying)、关系动词(being)和存在动词(existing)。从指动性来看,行事动词指向物理世界的活动,如“打破”“居住”。心理动词指向内心世界的活动,如“思考”“观察”“聆听”“想念”“憎恨”。行为动词主要指向人的生理活动,如“打鼾”“做梦”。言语动词指向言语活动,如“说”“告诉”“指出”“表扬”。关系动词指向“关系”状态,使动词两端的成分发生关系,如“是”“拥有”。存在动词指向存在状态,如“存在”。除上述过程动词外,有些语言(如英语)还有限定动词。限定动词的作用是对命题在时间和情态上起限制作用,一般不具有指动性。

形容词的基本语义属性是指质性。形容词也是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的“成分词”,是表示性质的词,具有指质性。形容词的指质性大体上分两种,一种是指性质,“表示属性”,一种是指状态,具有“描写性”(朱德熙2000:73)。汉语中指性质的形容词和指状态的形容词一般都可以被副词“很”修饰,如“[很]好”“[很]直接”(参见邢福义2009:81-88)。

2.2 名物化语言现象的生成方式:词性转移、级转移、语义转移

词性转移。考察一个使用中的语言现象是不是名物化现象,首先判断所使用的词语本来是什么词性,然后判断当下是什么词性。如果原本不是名词而现在是名词,在语法意义上这个语言现象就是名物化现象。如“入场人员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中的“管理”一词,原本是动词,但是该语句中“管理”从原本的动词转用为了名词,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词性转移。

级转移。功能语法将语言在词汇语法层分四个级阶(见3.1),即小句(clause)、词组或短语(group/phrase)、词(word)和词素(morpheme)(Halliday&Matthiessen 2004:9)。因表达的需要,人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一个小句的意义可以用一个词、词组或短语表达,或者一个词、词组或短语的意义可以用一个小句来表达。这种现象叫级转移,前者叫级上移,后者叫级下移。名物化语言在结构上的“可开包性(unpackability)”就是一种级转移现象(rank shifting)(见3.1)。如“工作人员对入场人员的管理”可开包为“工作人员管理入场人员”。再如,在“严禁在场地内抽烟、携带宠物、利器、油类以及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等入场”这样的句子里,严禁入场的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在场地内抽烟”,另一个是“携带宠物、利器、油类以及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化学品”。这两个名物化语言现象可以分别开包为“人们在场内抽烟”“人们携带宠物、利器、油类以及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化学品”。从相反的角度讲,这些开包后的语言现象一般都是小句,但是这些小句呈现在使用中的语言里时是名物化语言。当一种级阶转用为另一种级阶时,所使用的语言发生了级转移。

语义转移。一个非名词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表达的需要被转用为名词,这种现象在系统功能语言学里叫语法隐喻(grammatical metaphor)。在这个过程中,语法上发生了变化,语义上也相应地发生变化。这种语义上的变化我们称之为语义转移。动词或小句指具体的动作或状态,但是被名物化后,原来的具体动作或状态转而含有了抽象的物性。当下流行的“快递”一词应该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该词为名词,是“特快专递”的简称。即便如此,其中心词是“递”,而“递”是动词(见该词典)。如此推导,“快”是修饰动词“递”的程度副词。也就是说,“快递”是具有偏正关系的动词词组,表示“快速传递”的具体意义。但是,我们日常使用的“快递”被名物化了,专指一种行业或泛指由这个行业传递的东西,语义发生了变化。

以上三种转移方式可以实现从动性到物性或从质性到物性的名物化生成过程。

2.3 名物化语言现象在小句中的语法角色

名物化语言现象在小句中往往出现在名词出现的地方,扮演名词所扮演的句法角色。从系统功能语法的及物性角度看,一个小句可以被看作是社会活动中的一个事件构型(figure)。这个构型由过程(process)动词和过程的参与者(participant)构成。因社会活动的性质不同,功能语法将表达人类经验的语句分为六种过程:物质过程、心理过程、关系过程、行为过程、言语过程和存在过程。在这六种过程中,参与者绝大多数是名词或名词词组,如物质过程中的行动者(actor)、目标(goal)、范围(scope)、受益者(recipient)、委托者(client),言语过程中的言说者(sayer)、言语内容(verbiage)、受话者(receiver)、对象(target)等(参见Halliday 1994;Halliday&Matthiessen 2004,2014第5章;胡壮麟等2005第4章;王振华2016第4章)。概括而言,名物化语言现象在句中扮演的角色是小句过程的参与者。

以上讨论了名物化语言现象的一般特征。接下来讨论英语和汉语两种语言在名物化语言现象方面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03

英语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

3.1 生成方式

英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的转变形式有两种,即级转移和非名词转为名词:

1)级转移。根据功能语法(Halliday 1985,1994;Halliday&Matthiessen 2004),语言系统中包括三个层次(stratum):字系/音系、词汇-语法和语义。每层都有各层内部构成单位之间的级阶。语音层中的级阶从大到小依次有调群、音步、音节和音素。词汇-语法层中的级阶依次是小句、词组/短语、单词和词素。语义层中的级阶依次有语篇(text)、序列(sequence)、信息(message)和成分(element)。这些级阶中,上级单位包含下级单位,如词汇-语法中的级阶里,小句包含词组/短语,词组/短语中包含单词,单词中包含词素(Halliday&Matthiessen 2004:31-2,588-92)。

英语中有些名物化语言现象来自小句。也就是说,语句中出现的名物化语言现象是从小句演化过来的。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行文是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不难看出,“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和“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两个词组是名物化的结果。其中,“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由A religion establishes/is to be established转变而来;“the freedom of speech”由The speech is free转变而来。这种通过上级级阶向下级级阶转移而来的名物化过程就是级转移。

英语中名物化语言现象的级转移形式具有很高的辨识度,因为英语语言具有明显的级阶界限。

2)非名词转用为名词。有些非名词词类,在使用时因需要而变成名词(Martin 1985:30)。这种名物化生成过程叫非名词转用为名词。非名词名物化后具有指称性,用来指物(Halliday 1994:352;Halliday&Matthiessen 2004:656,2014:729)。如上文中的establishment是由动词establish转变而来,freedom由形容词free转变而来。

英语中名物化语言现象的非名词转变形式也具有很高的辨识度,主要原因是这种语言具有明显的形态标志,如加缀现象。

3.2 在小句中的位置

作为语法范畴里的名词,名物化语言现象在传统语法里处于小句中主语、宾语(包括介词宾语)和补语的位置。在功能语法里,从及物性上看,它处于小句中的参与者的位置,如在物质过程小句中,它可以是动作者、目标、范围、受益者、委托者;在心理过程小句中,它可以处在感知者(senser)或者现象(phenomenon)的位置;在关系过程小句里,它可以出现在承载者(carrier)或属性(attribute),或者标记(token)或价值(value)的位置上;在言语过程小句中,它可以出现在言说者、言说内容、言说对象、言语接受者的位置;等等。从语气系统上看,它可以是主语和补语。从主位述位角度上看,它可以出现在主位(theme)的位置,也可以出现在述位(rheme)的位置。从作格分析(ergative analysis)看,它处于介质(medium)的位置,当然可以是施事(agent),也可以是受事(patient)。

3.3 名物化语言现象的修饰语

当名物化语言现象处在小句中上述那些位置上时,它们自身的修饰语又是什么情况呢?我们通过分析例文1加以讨论。

例文1 Conclusion(by Lord Justice Brooke,The Court of Appeal)

I have considered very carefully the policy reasons for the decision in R v Dudley and Stephens,supported as it was by the House of Lords in R v Howe.These are,in short,that there were two insuperable objections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necessity might be available as a defence for the Mignonette sailors.The first objection was evident in the court’s questions:Who is to be the judge of this sort of necessity?By what measure is the comparative value of lives to be measured?The second objection was that to permit such a defence would mark an absolute divorce of law from morality.

In my judgment,neither of these objections are dispositive of the present case.Mary is,sadly,selfdesignated for a very early death.Nobody can extend her life beyond a very short span.Because her heart,brain and lungs are for all practical purposes useless,nobody would have even tried to extend her life artificially if she had not,been deriving oxygenated blood from her sister’s bloodstream.(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CA/Civ/2000/254.html)

例文1是2000年英国上诉法院对一起连体婴儿手术上诉案中一位法官的审理意见的节选。连体女婴中一个化名为Jodie,另一个化名为Mary。Jodie的生理功能均正常,但Mary几乎没有任何生理功能,所有能量全靠Jodie供给。如果不做分体手术,Mary很快会死亡,同时Jodie也活不了很久。如果做手术,Mary肯定死亡,但Jodie会活下来。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允许做分体手术。结果,至2014年,Jodie像正常人一样活了14年。

例文1中的下划线部分是名物化语言。它们在语篇中的呈现方式如下:

1)作名物化语言现象的中心词。

2)没有修饰语,如necessity;morality。分别由性质形容词转变而来。

3)带有前置修饰语,如two insuperable objections;the proposition;such/a defence;The first/second objection;the court’s questions;this sort of necessity;what measure;my judgment;these objections;a very early death。它们大多数由动词转变而来。我们发现它们之前的修饰语有多种:(1)特指指示语(Specific Deictics):如指示代词(this,these)、物主代词(my,court’s)和定冠词(the);(2)泛指指示代词(Non-specific Deictics):如表示部分的指示词语(a,some);(3)数词,包括量词(two)和序数词(first,second);(4)性质形容词,如insuperable,early。


04

汉语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

4.1 生成方式

汉语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与英语的基本类似,其生成方式也是从动性到物性和从质性到物性。在汉语中,“名物化是转至动词形容词的‘述谓’义在语义层面转化为‘名物’(或‘事物’)义”(胡裕树,范晓1994)。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一般作“述谓”,不具有“指称”义(“名物”),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受某些动词或形容词控制而做主宾语时)也可表示动元,即表示“指称”或“名物”。当动词形容词在句子的语义平面为动元身份、在句子的句法平面为主宾语身份时,可以说动词形容词“动元化”了,“指称化”了。”(同上)

根据胡裕树与范晓(1994)和王冬梅(2003)的研究,本文把汉语的名物化总结为以下四种(注:“→”指转用为):

1)动→名(语法);过程→事物(语义)。如:有吃的,有穿的。

2)形→名(语法);性质→事物(语义)。如:红的火红,白的雪白。

3)动+名→“~的”+名(语法);小句→事物(语义)。如:他的笑;这本书的出版;态度的坦白。

4)动+名→动+名(语法);小句→事物(语义)。如:我开始学习英语。

1)和2)的名物化过程与英语中的名物化过程类似。而3)实际上类似英语的级转移,即小句转为名物化词组;“他的笑”是由“他笑(了)”而来,“本书的出版”是由“[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而来,“态度的坦白”是由“坦白态度”而来。但是,汉语界的学者很少关注级转移型的名物化语言现象。4)这种汉语里的名物化现象,在英语里类似的结构(即start to learn)不被看作名物化现象,因为它是由两个动词词组构成的动词词组复合体(verbal group complex),在小句中一起作过程(Martin,Matthissen&Painter 1997:116-117),语义上指具体的动作。但是,在汉语里,“学习英语”在语义上被看作事件(event),语法上作“开始”的宾语。

王冬梅(2003:315)认为,“名词性成分一般表示实体。谓词性成分表示命题,但是就其与句中主要动词的语义关系而言,也是表示动作的对象、结果或目标”。据此,1)中“吃的”“穿的”是“有”的对象;2)和3)中“火红”“雪白”和“笑”“出版”“坦白”可以看作是结果;4)例中“学习英语”是“开始”的目标。

汉语中从非名词以及级转移转变而来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的辨识度不如英语中的高。主要原因有四:1)汉语非形态标记语言,没有屈折变化;2)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没有单一的一一对应的关系;3)主谓结构和其他类型的句法结构地位上完全一样,处于单说地位时是句子,处于被包含状态时是词组;4)主谓句其主语和谓语两部分一般可理解为话题与陈述的关系(龚千炎1988;钱乃荣1989;陆俭明1993;陆俭明、沈阳2003;徐通锵1999;戴庆厦2014;王振华2018;等)。

4.2 在语句中的位置

根据陆俭明和沈阳(2003)的研究,汉语的名词在语句中的位置是非常灵活的。他们发现,汉语中,除了副词和状语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外,其他词性基本上都有对应多个语法成分的现象。如名词在语句中可以作主语和宾语,又可以作谓语和定语;动词可以作谓语也可以作主语和宾语;形容词既可以作定语,又可以作主语和宾语,也可以作谓语和状语。那么,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是否也可以作主语、宾语、谓语和定语呢?我们通过考察例文2来回答这个问题。(注,分析以词性层面和级转移层面的“动性→物性”“质性→物性”及动作的对象、结果或目标为标准)

例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片段)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从立法目的上理解,由于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行为人利用公众投入的巨额资金作后盾,以提前买入或者提前卖出的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到其他投资者,不仅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客户投资者或处于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进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将该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说明两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适用“情节特别严重”。

例文2告诉我们,汉语名物化语言现象在语句中也都是小句的参与者,主要处于以下三个位置:

1)主语的位置。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本例中处于主语位置的名物化语言现象大都是级转移转变过来的。这种现象在句子中出现时是名物化语言现象,单独出现时就是句子。

2)宾语的位置。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评判如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前例是级转移名物化语言现象作介词宾语;后例是级转移名物化语言现象作动词宾语。

3)定语的位置。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修饰“行为”作定语。

我们在例文2中没有发现名物化语言现象作谓语(功能语言学意义上的过程动词)。为了弄清楚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是不是可以像名词那样作谓语,我们参考了杨延宁(2011)对汉语概念隐喻的研究成果,在BCC汉语语料库(http://bcc.blcu.edu.cn/)中检索了“……的静止”“……的弯曲”“相互的”“该……的能力”“在……的融化”“……的根据”“该原理的应用”“……的原因”“密切联系”等。结果发现只有“……的静止”和“……的弯曲”少数形容词名物化后在语句中用作谓语,但是,没有发现动词名物化语言现象作谓语。如:

她逐渐<U>的静止</U>、静止,她无力再反抗了(天鹅姑娘A:岑凯伦Y:1990)

明又有很精致很敏感的审美趣味,屋面那微妙<U>的弯曲</U>、柱子那轻巧的侧脚、石墙那貌似杂乱中的规则(文汇报出版日期:2000-1-18标题:楠溪江啊!作者:陈志华)

汉语中形容词名物化后作谓语,应该是受汉语形容词的句法成分的影响。上文在引用陆俭明和沈阳(2003)时指出,汉语的形容词也作谓语。汉语中形容词名物化后作谓语也是小句过程的参与者,如上例中“她逐渐的静止”和“屋面那微妙的弯曲”两个小句中的“静止”和“弯曲”都是参与者,“静止”是“她”当时的一种特质(attribute),“弯曲”是“屋面”当时的一种特质。

总结3、4两节的分析,可以发现:

1)英汉两种语言中都存在名物化语言现象,其生成方式都可以是非名词转用为名词或通过级转移生成。不过,英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的生成方式辨识度高于汉语,主要原因是两种语言在类型学上的差异,即英语有形态标记,在结构上约束多于汉语,而汉语很少有形态变化,在结构上比英语自由。

2)英汉两种语言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都可以做小句的参与者,但是,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有少数形容词名物化后作谓语,不过尚未发现动词名物化后作谓语。

3)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可以是“动+名”的形式,如“开始学习英语”,但是这种情况在英语里是动词词组复合体,不是名物化语言现象。

4)英语中的动词名物化后指物性明显增强,而汉语中的动词名物化后存留的动性依然较强。我们考察发现,汉语有两种情况:(1)动词或小句名物化后存留的动性依然较强,主要因为名物化后的动词在结构上仍然带有宾语,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比较多发”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当动词名物化后不带修饰语独立充当语句中的参与者时,它们的物性程度高,主要因为它们在句中要么是主语要么是宾语,如“对其任职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损害”是没有修饰语由动词转名词的名物化语言现象,作“造成”的宾语,指事件。


05

对汉语名物化语言现象英译的启示

翻译最难的恐怕是对源语意义的理解。汉语译为外语尤其如是。曲卫国曾在微信交流中提到:“汉语空灵飘逸,其意思不太容易确定的。汉译英最难的就是对汉语意思的确定。”对意义的理解大致有两种:语言的和社会文化的。对词汇意义、语法意义、语篇意义的理解是语言的;对语境(包括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理解是社会文化的。词汇意义、语法意义、语篇意义都受制于语言使用的语境。语境让词汇入篇并形成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结构。

每种语言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把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时,对两种语言的特点都要有相当熟稔的了解和掌握。本文分析了英汉两种语言中名物化现象的异同,对我们理解两种语言中名物化语言现象应该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名物化语言现象在大语篇中的运用是受语境制约的,名物化语言现象在语篇中所处的环境、使用它的人、对谁使用,以及使用它的意图和目的都可能会影响翻译的质量。

我们在比较英汉两种语言的名物化语言现象时,发现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因为没有屈折变化,它们从过程或性状转用为指称事物时仍然具有动性或质性。我们还发现,存留的动性或质性的程度跟它们所处的位置有关。当不带修饰语独立充当语句中的参与者时,它们的物性程度高。当它们作修饰语时,它们的动性或质性程度高。这一点给我们的启示是,当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的物性程度高时,在翻译为英语时一般译为相应的名物化语言;当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的动性或质性程度高时,在翻译为英语时一般采用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的过程小句。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从动性到物性的名物化语言的翻译做简单例析。

例文3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例子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同)

Article 7 Civil subjects engaging in civil activities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adhere to honesty and keep their commitments.

例文3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是级转移型名物化语言现象,英译文用了非限定性过程小句。“诚实”和“承诺”在语句中独立作参与者,物性程度高,英译文中相应地使用了名物化语言。

例文4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rticle 24 For an adult who is unable to account for or fully account for his/her conduct,an interested person or an organisation concerned may apply to a people’s court for determining that such adult is of no or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例文4中“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作“成年人”的前置修饰语,译为英语时用后置的定语从句来限定“成年人”的能力。

例文5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Article 26 Parents are obligated to foster,educate and protect their minor children.Adult offspring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for,support and protect their parents.

例文5中作修饰语的汉语名物化语言译为英语时,用了非限定性过程小句。

但是,如果在汉语中作前置修饰的名物化现象出现在标题、口号,或者标语一类的语言里,译成英语时用名物化语言现象者为多。如例文6。

例文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了追诉的情节标准,说明该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能被追诉。

例文6中,书名号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是“关于”的对象,是名物化语言现象。其中“规定”是由动词转变来的名物化语言,在行文中作中心词。另外,这个中心词前面有三个名物化语言现象作它的前置修饰语:“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一个修饰语可视为由小句级转移转变来的名物化语言,因为当这个词组独立存在时,带有句调时就是一个小句。第二个和第三个作修饰语的名物化也可以视为级转移现象,理由与第一个相同。也就是说,这三个起修饰作用的名物化现象都是含有动性的过程,它们依据一定逻辑语义关系叠套在一起,修饰“规定”。但是,因为这个名物化语言现象出现在标题里,标题或者书名一般用名词词组,加上标题或书名本身就是“名字”,所以一般译为英语时也用名物化语言,不过作修饰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在英译里作后置定语。如下:

Regul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n the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Cases 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II)。


06

结束语

名物化语言现象作为一种语法隐喻,是语言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人们概括经验、形成理论、构建身份的一种社会符号。具体而言,名物化语言现象将概念知识专业化,在语篇中创建专业术语;将语篇内容的组织合理化,使语篇的谋篇布局在格律意义上更加合理;加强语篇的人际互动,拉近同一领域的读者,疏离其他领域或一般的读者(王振华、石春煦2016)。

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需要将这些名物化语言现象表达的意义准确地翻译出来,否则,很难有效地传递句子的信息、身份、情感以及隐含的人际意义。

本文讨论了英汉两种语言的名物化语言现象,认为名物化是从动性、质性向物性的转变。同时,比较了英汉两种语言的名物化语言现象之间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该研究对汉语名物化语言现象英译的启示。与英语相比较,汉语没有屈折变化,导致其应用十分灵活。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类似汉语中的名词,在语句中既可以作主语、宾语,也可以作定语;既可以作为中心词被修饰,也可以作修饰语修饰其他名词。这样一来,把汉语的名物化语言现象翻译为形态标记较多的英语时,就要根据语境的要求,按照英语的习惯翻译。名物化语言现象的翻译,看似简单,实则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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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感谢《外国语》编辑部的支持,欢迎查阅《外国语》2020年第1期纸质原文。

本文编辑:上海理工大学 孙雨

本文审核:吉林大学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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