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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 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全文)

2022年1月,成都市文广旅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成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分别从适应范围机构设置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五个方面制定了14项设置标准,特别对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培训场地面积以及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提出明确要求,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严格审批工作提供了指导。


图据“成都市文化艺术学校”


完整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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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开展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包括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街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影视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等培训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02

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县”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或中心)组成;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县”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且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培训机构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个人姓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华夏”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亚洲”“美洲”“澳洲”以及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等名称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部”“巴蜀”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合法合规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开办资金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下同)不实行认缴,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可以办学场地的不动产所有权和货币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少于20万元;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5万元。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培训范围、培训形式及类型、培训宗旨、规模、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校务公开、卫生防疫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03

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培训场地应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评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用于小学生、初中生艺术类培训的场地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高中生艺术类培训的场地应在5层以下。租赁场地培训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二)场地面积

舞蹈、戏剧类培训场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他类别艺术类培训场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和符合防疫有关规定。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设备。


舞蹈、戏剧等表演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并配备教学用静物(或高清电子素材库)。


(四)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要达到要求。


教学用房走道(外廊)净宽应符合消防疏散规定。入口配备防暴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安全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自卫喷雾剂、防护盾牌等护卫器械。一对一教室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设立开放式观察窗或靠近楼道一侧透明可视玻璃。


主要出入口、走廊、其它教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能确保昼夜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信息保存时间≥60天。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04

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培训研究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科研人员);处于从业禁止期间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有精神病史的人员等,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学段和培训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艺术培训专业指导证》或相关职业(专业)技能资格证。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同时还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和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教师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且所开设艺术专业课程的师生比参照国有艺术院校标准执行,原则上老师人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3%;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每班次专职培训教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的专任教师、助教和其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保安员实施入职查询,品行端正,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并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教学、教研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基本信息(姓名、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教师资格、艺术培训专业指导证、从教经历、任教课程信息及照片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05

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当天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06

附则

本标准为基础标准,由发文单位解释,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一年内按本标准重新审核登记。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主   编:蒋建义

副主编:李涛、张恒志

编   辑:张天怡

校   对:办公室陈虹霖

审   核:办公室徐晓锋

终   审:李涛

来   源:文旅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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