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变动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行试点,暂不全面推开

土言土语
2024-09-15

总第852篇2022第131篇

最新消息



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导读】

#重大变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再行试点 暂不全面推开#

已试点探索20多年,且已写入新《土地管理法》点开链接阅读)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点开链接阅读)中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有了重大变动。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再行试点,暂缓全面推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在国家土地管理局时期就开始启动研究和试点。国土资源部成立后,1999年即布置开展了《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点开链接阅读);1999-2000年,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利用司在芜湖、苏州、湖州等地布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部办公厅发文批准了上述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同步布置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调研[相关链接:1.调查与研究 | 浙江、上海、江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研报告;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研总报告(2001.6)]。2001年和2002年,国土资源部利用司、法规司先后在苏州、安阳、湖州召开了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主题的三次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在试点和研讨基础上,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利用司、法规司组织起草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内相关司局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单位征求意见。2002年8月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若干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先后以国土资厅函[2002]129号、国土资厅函[2002]334号、国土资厅函[2002]516号、国土资厅函[2003]63号征求了中农办、人大农工委、农业部、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政协提案办及部分政协委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分试点城市的意见。从地方层面看,一些地方自行组织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有的地方专门制定了具体政策。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和2005年制发了《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100号令),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条件、范围和办理程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央和国务院也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明确提出,“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的成本”。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中,明确提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务院28号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首次进行了明确。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根据上述文件,2006年,国土资源部对2002年起草的《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若干意见(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建议稿),但受限于《土地管理法》的限制性规定,该办法一直未能出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进一步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试点有了法律授权。

2019年通过2020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第63条明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规范: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第四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理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已经探索了20多年,已经通过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度,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大创新点,理应依法实施,此次再行试点,需要探索和规范哪些方面,等《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揭晓吧。

土言土语
您和5.5万+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

主要内容

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强化党和国家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大幅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要以完善制度、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院士遴选质量,更好发挥院士作用,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探索解决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要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瞄准事关我国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若干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要构建协同攻关的组织运行机制,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大合力。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会议强调,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动完善院士遴选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实行退休退出制度、加强学风作风建设,院士制度不断完善。要注重在重大科学研究和国家重大工程中选拔院士,以重大贡献、学术水平、道德操守为准绳,防止增选中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引导规范,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心致志开展科研工作,强化作风学风建设,排除非学术性因素干扰。要严格监督管理,强化院士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营造良好学术和科研环境。广大院士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在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以身作则净化学术环境、培养青年科研人才等方面发挥好表率作用。
会议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利用强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取得积极成效。要突出抓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资源节约,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促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努力形成全民崇尚节约的浓厚氛围。要综合运用好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损害成本、环境污染代价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和逐步提高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能耗、水耗、物耗标准,促进资源科学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要处理好利用和节约、开发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既要坚持底线思维,从严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资源风险,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从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人员队伍建设、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持续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了农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重点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合理配置乡村医疗资源。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统筹解决好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医生队伍。要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加快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央视网

相关链接


    - THE END -
您和5.5W+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的公众号
喜欢,就点右下角的“赞”和“在看”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言土语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