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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真伪辩

2015-12-04 风灵 风灵

中国各路宪法学者的水平之差,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连日来,社宪、党宪、儒宪、民宪……与反宪政之间一通混战,兵荒马乱。就学术而言,宪政诸家的逻辑能力和理论水平尚不及反宪政一方,至少人家能自圆其说,而各路宪政大家只能扛着宪政两字的大旗当作虎皮,往身上一裹就去吓唬人。以宪法学这等低劣状况,谈何在中国实现宪政?


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宪政理所当然要求宪法具有无上权威,宪法的权威从何而来?


“宪政”诸家似乎认为此问题无须讨论无须证明,不假思索地认为只要冠以“宪法”之名的某个文本就天然具有权威性,只要切实执行宪法就足够了。这就如同要把清明节烧的纸钱当作真金白银使一样荒诞。有些派别对现行的宪法不满意,只是对冥币上印的花纹图案不满意。但有没有人想过,就算让你重印一千次,你也不能把冥币变成金子。


宪法不过是一张纸,轻如鸿毛的一张纸,谁能赋予它最高权威,让所有的人都匍匐在它之下?


真正的宪法,其权威绝对不能来自于世俗的主体,无论是皇帝、党派或人民。因为如果宪法权威来源于任何世俗主体,那么宪法就绝对不可能是终极的权威,赋予它效力的主体才是。


皇帝的圣旨是权威,但颁布圣旨的皇帝是超越圣旨的权威。圣旨不可能在真正的意义上约束皇帝。因为皇帝既然可以赋予圣旨以效力,也就可以废除它的效力,可以修改它,可以取消它,可以因地制宜解释它,直到皇帝满意为止。将皇帝换成人民或某党,道理当然也是一样。而更重要的是,谁会对自己能够任意修补增删、解释引申、或废或立、搓扁捏圆的东西心存敬畏,心甘情愿地将之奉为神明?


再以82宪法为例,多年来学者们辩论该“宪法”的序言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其实完全跑了题,那一大段序言说的是什么?是宣告天下,某党是某政权的缔造者,当然也是该宪法的缔造者。你非要相信“……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也包含了这位缔造者,还不如去相信你扯着自己的头发能把自己扯上天。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的学者似乎永远也不懂其中意义。法律必须被信仰,前提是它能够被信仰,因为它高于尘世万物,法律是世间永恒不变的规则,唯有造物主才是它的创造者,而不是任何凡人意志的体现。即使不愿承认人格化的上帝,也应当明白,唯有自然之法才是真正的宪法。


柯克大法官曾引用布莱克顿的名言来阻止国王詹姆斯一世过问司法案件,“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国王听完灰溜溜就走了。难道布莱克顿所称的“法律”是国王或任何俗世之人能够任意创设的法律吗?显然不是,此处的法律只能是上帝之法,是自然之法,唯有国王所不能制定、不能更改、客观存在的最高规则,才能对国王本人形成约束,才能让他知难而退。


“现代宪政加上其基本因素——一部公民自由的权利法案及其司法执行是在我们现实世界中实现自然法价值的唯一现实主义的尝试。”(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宪法只有作为自然法的实在化,方可具有超越性的权威,据此形成了其他一切人类社会的权威(无论君主、民主或党主)之边界。舍此精神,别无宪政。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却因其自然法理念而具有最悠久的宪政历史;美国宪法是世界的典范,因为它尽力探讨自然法的价值,将天赋人权实在化;法国宪法变动不居,差强人意,是因为它赋予了世俗主体“人民”过分神圣的地位和过大的权力;而奉行唯物主义无神论、实证主义的国家,宪政几乎是一片荒漠。


社宪、党宪、民宪、儒宪……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争个昏天地黑也只是个笑话,都是在人定法的泥潭里打滚。自然法无论何族何民何时何地,都如日月星辰光耀大地,永恒不变,只是人类所能理解或能成文化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至于各国各族不同的历史文化因素,非为根本问题,本不须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无自然法精神之宪法,皆乃伪宪法;企图绕开自然法,就文本宪法空谈宪政的学者,皆乃伪学者。中国法治之不昌,国运之多舛,非为他故,但因理论之低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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