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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煤气管道,发生煤气爆炸,导致4人死亡31人受伤,厂长和副厂长被判刑。|晋3

2017-05-26 ABC安全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泽县唐城镇永鑫煤焦化有限公司焦化一厂厂长。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安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泽县唐城镇永鑫煤焦化有限公司焦化一厂副厂长。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安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安泽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军,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张××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张××妻子张一在本案开庭结束后委托了辩护人李永军为张××辩护,因辩护人在阅卷后未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本院未再组织开庭,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6日,山西省永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一厂检修煤气管道,由被告人李××、张××组织工人实施,检修过程中由于盲板尺寸和安装位置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煤气泄漏,检修中多名工人反映作业现场煤气味重并感到身体不适,安全监督员赵×携带的报警仪发出了警报,在此情况下,二被告人仍要求工人继续进行抢修,在二号炉换向机停电不能工作时,作业工人张二采用手动换向摇动手柄时发生煤气爆炸,造成4人死亡、31名工人受伤的安全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4.26"煤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张××作为焦化一厂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在现场指挥检修作业时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煤气泄漏气量大、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不听取安全员停工撤人的意见,仍然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称自己对盲板操作的工作不了解;事发时公司只给了他们两个小时的抢修时间且当时公司许多领导都在,但都没有制止工人的冒险作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未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不构成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同时也不构成其它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山西省永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一厂检修煤气管道,检修工作由永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一厂厂长李××、副厂长张××组织工人实施。被告人张××在组织工人进行回炉煤气管道检修时,由于盲板尺寸和安装位置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煤气泄漏,检修中的作业人员感觉到气味呛人,身体出现不适,安全监督员赵×携带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发出了警报,随后其向安环部部长史××进行了汇报,同时给调度室打电话要求增调风机。史××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后与被告人李××进行沟通,提出先停工撤人意见,但未获同意。被告人李××在明知煤气已经泄露的情况下仍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此时,焦炉已达到规定的换向(每小时焦炉空废气交换)时间,但2#炉换向机停电,测温工张二遂采取手动换向,正在摇动手柄时,由于换向机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手动装置在操作时连接部位铁质部件因摩擦、碰撞产生火花,引发煤气爆炸,致4人死亡、3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张××在爆炸中也受伤,李××目前仍在太钢烧伤医院住院治疗。

《山西省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4.26"煤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中证实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副厂长张××组织盲板安装时因盲板尺寸和安装位置不符合安全要求,使得煤气没有完全隔绝,造成煤气通过盲板和法兰之间的缝隙进入应隔绝的煤气主管,并从拆除的1#炉流量计接口处泄漏,泄漏的煤气通过门窗进入加热值班室、交换机室、焦炉中间通廊遇火源发生爆炸。

上述所确认的事实,由公诉机关举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对李一×、张一×、郭一×、王××、陈×、牛××、史××、范×、赵×、张二×、李一、李二、关××、葛××、任一×、耿××、张三、杜××、乔×、张四、任二×、高××、郭二×、杨××、刘××、程××、杜××、刘×的询问笔录,证明事发经过。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爆炸现场的情况。

3、安泽县永鑫焦化厂的回炉煤气系统检修作业文件及永鑫焦化厂的生产许可证,证明永鑫焦化厂煤气检修方案、工作流程及生产许可。

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泽县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4.26"煤气爆炸较大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证明临汾市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李××、张××等人的处理意见。

5、安泽县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公司"4.26"煤气爆炸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现场示意图、死亡人员信息表、"4.26"煤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此次爆炸死亡人员、现场示意图、爆炸原因分析等情况。

6、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张××的讯问笔录,与其当庭供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山西永鑫焦化一厂副厂长,在实施煤气管道检修过程中组织盲板安装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盲板尺寸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进行操作,且插入盲板后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煤气泄漏并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3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经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幅内予以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张××在这一事故中有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李××作为山西永鑫焦化一厂厂长,在实施煤气管道检修过程中,负责现场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在已发现煤气泄漏、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不听取安全员停工撤人的意见,仍然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4人死亡、3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幅内予以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事故中均受伤,被告人李××仍在治疗恢复中,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卢红堂

人民陪审员  宋宏建

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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