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法定清单(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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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编:A君 | 图:网络
HSE领域之职业卫生清单(企业层面全国及各省级),可能是最全的!
2 直辖市清单
备注:天津市和重庆市无省级职业卫生法定清单
3 各省及自治区清单
备注: 辽宁 吉林 陕西 甘肃 青海 广西 贵州 湖北 内蒙古 四川 西藏 海南以上省份和自治区无省级职业卫生法定清单
2几点感触
职业病防治法一法3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的部门规章,为HSE的监管部门及企业HSE们设计了多少法定的“规定动作”?
说起来应该不是一个难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之中,类似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这样两法合一等话题从职业病防治主体监管职能划归安全监管总局之日起历久弥新,原因当然包括:监管部门的主观思维之外,专业研究院所、高校对此思维及模式并助力不可或缺!
和安全生产方面法定的“规定动作”一样,尽管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系列以及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对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档案等等做了相当明确规定。但实践之中生产经营单位以自身体系原因,结合企业实际原因,甚至于以上级集团公司整体管理等原因,甚至还有单位人少等不可理喻之原因,把这些法定的“规定动作”弃置不用的情况,不是少数。
当然,对些做法起推波助澜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很多国际著名的咨询机构,以原有自己经历的管理思维(潜在的是:原国家的法系思维)对此理解并指导在中国特色的大陆法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
非常遗憾的是,在职业病防治方法,立法法确定的体系构成并不完整,团队检索的结果是只涉及到国家以及省级,而副省级及较大以上的市级对此没有发现(若大家有这些资源,请提供给我们团队,供后期补充)!
另外需要向大家致谦,因此文形成时间已经有一段时间,安全监管总局89号令及90号令未纳入,涉及的规章未废止(89所涉的,如51号令)或者增加(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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