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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免税政策重磅利好!集成电路产业还有哪些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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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8月4日,国务院发布《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最受关注的当属针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包含该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鼓励政策将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企业

1、集成电路企业的范围
集成电路企业包括:集成电路设计技术、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集成电路封装技术、集成电路测试技术、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等六种类别。
2、相关法规
(1)《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条款失效));
(4)《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增值税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为了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 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 
(1)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4. 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另外,根据《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规定,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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